2、上級領導部門的監督。上級檢察機關定時檢查下級部門辦理附條件不起訴案件情況,若發現下級檢察機關有違法處理的情況按照其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理,例如撤銷下級機關相應的處理決定,指令其糾正。
五、關於阻卻性因素的解決辦法
在調研時我們發現,部分當事人對該製度持懷疑態度,認為其實施程序複雜,反而增加公安、檢察機關的工作量,犯罪嫌疑人存在假意悔過的現象,因此多數被害人反對不起訴。但是筆者認為,以上阻卻性因素均可適當得以解決,不影響擴大附條件不起訴適用範圍的立法目的的實現。
(一)控製不起訴的成本
1、將後期考察並入社區矯正管理製度之中。後期考察與社區矯正的設立目的有異曲同工之處,都是對犯罪者進行教育感化,都是在監獄外執行,同時,社區矯正機構的工作人員有豐富的矯正經驗,有利於對在校大學生以及75周歲以上老年人開展思想、法製、道德教育和心理輔導。當然,對這些主體的矯正要與對未成年人的矯正分開。
2、主辦檢察官負責製。由負責案件主辦工作的檢察官進行後期考察幫教及監督工作,不必專門設立考察小組來專門跟蹤後續工作,一是主辦檢察官對被不起訴人的情況最為熟悉,二是設立考察小組確無必要,社區矯正機構的具備足夠專業性,若設立,則與機構的職能重複。
3、減少風險起訴發生率。“可訴可不訴”的案件起訴到法院之後,絕大部分會被判處有罪,處以較輕的刑罰,如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緩刑,實踐中對被告人判處免於刑事處罰的判例十分罕見。因此檢察院內部應當出台關於遏製風險起訴案件的相關規範,減少檢察官為了追求起訴成功率而盲目起訴的行為。
(二)增加被害人救濟方式
與成年人不起訴中被害人救濟相比,此處被害人的自我救濟所使用的情形之範圍更為廣泛,程序也應比較簡單,這是由成年犯嚴格適用不起訴條件所決定的。可以參照《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關於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救濟方式的規定。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7日內向上級檢察機關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上級檢察機關應當進行複查,並將複查結果告知被害人。如果上級檢察機關7日內不告知被害人複查結果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上級檢察機關如果認為不起訴決定錯誤的,有權撤銷下級檢察機關的決定,作出起訴決定,交由下級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三)加大附條件不起訴製度理念的宣傳,釋除公眾疑慮
筆者在調查中發現,有相當一部分受訪者認為附條件不起訴製度屬於起訴製度,有部分民眾甚至對該製度一無所知,也受到社會花錢買刑的新聞影響,單從字麵上理解附條件不起訴的含義,認為該製度是對犯罪嫌疑人實行不起訴,因而許多質疑者紛紛認為,再擴大適用主體可能會滋長司法腐敗,犯罪嫌疑人通過錢權交易,降低或隱瞞自己犯罪的危害結果,以達到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條件。而這些都源於犯罪嫌疑人的假意悔過。實際上,民眾誤解了附條件不起訴製度的設立目的,其所提到的花錢買刑的案例絕大多數是重罪案件,在當今法治社會的環境下,司法人員也不敢任意使用自由裁量權。附條件不起訴製度的預設功能是人權保障和程序分流,其建議的適用主體僅僅限製在無論社會危險性還是犯罪情節都很小的未成年人、在校大學生以及7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更重要的是,其嚴格適用的量刑範圍屬於刑法規定的輕罪案件,並非公眾所理解的基於司法機關自由裁量權而任意適用附條件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製度的適用涉及到一個社會的公共利益和個人的人權保障,公共利益則是這個社會中所有人的個人利益之和。既然國家的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促進公共利益,那麼它就要采取措施來實現社會“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犯罪嫌疑人作為社會一員,理應享有同等權利。因此,司法機關應當加加大附條件不起訴製度理念的宣傳,釋除公眾疑慮。
基金項目: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研究生創新教育計劃”資助項目,項目編號2014S9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