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繁簡分流背景下擴大我國附條件不起訴製度適用範圍的實證考察
法製天地
作者:李曉華
【摘要】我國刑事訴訟法正式將附條件不起訴製度寫入法律,其合法性不再受到質疑。經過一年的調研,我們發現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過於保守,結合該製度的法理基礎、預設的製度功能來看,對成年人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同樣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根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精神,廣泛意義上的沒有社會危害性或者危害性相當小的犯罪行為人也可以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規定。我國新刑訴法的規定無法順利發揮其製度功能。因而,筆者建議立法機關擴大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範圍,給今後的刑訴法修正提供意見。
【關鍵詞】附條件不起訴;適用主體;量刑範圍;權利救濟
附條件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某些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考慮到犯罪嫌疑人年齡、性格、情況、犯罪性質和情節、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後的悔過表現等自身狀況、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設立一定的考驗期,期滿後根據考察情況,對其作出不起訴或者起訴決定的一項製度。可見,附條件不起訴與一定的義務相聯係,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限定的時間內履行了規定的義務,檢察機關就不再對其起訴,訴訟程序隨之終止,否則,檢察機關就會對其提起公訴。因此,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不是一種終局性的處理決定,期限屆滿後是否提起公訴,由檢察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間的表現決定。
一、我國附條件不起訴製度的現狀
筆者在通過與高校學者、部分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訪談中得知,新刑訴新增的附條件不起訴製度由於其主體和量刑的範圍過於狹窄,幾乎沒有實踐性和可行性,使得該製度實際上有名無實,在司法實踐中,許多地區在進行附條件不起訴製度時把適用對象放寬至初犯、偶犯等犯罪情節輕微的犯人,取得良好效果。以蓬萊市為例,該市自2005年實行附條件不起訴以來,每年的不起訴率不斷增加由第一年的0.71%到去年的3%,其中成年犯就占了相當一部分比重。北京市海澱區檢察院07年共受理盜竊、故意傷害案件共1476件1995人,其中公安機關撤回案件101件143人,占辦案總數的6.8%,成年不起訴犯人再犯案率隻有0.3%。筆者主張將適用對象擴大化,依據在於附條件不起訴得以產生的法理基礎和製度原意並不要求限定主體和量刑的範圍,因而不排除對成年人的適用。
據統計,在英國,檢察官決定不起訴的比率一般為12%;在美國,將近90%的刑事案件通過辯訴交易來處理;在日本,1996年全國檢察廳處理的犯罪嫌疑人被起訴的占44.6%,不起訴的為26.9%;在德國,從1981年至1997年提起公訴的案件所占比率一直較低,最高的起訴率為19%,最低時僅為12.3%,絕大多數案件由檢察機關通過包括不起訴、撤銷案件等方式處理。
而在我國,近10年來的司法實踐表明,立法上確立的不起訴製度並未發揮應有的作用,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比例非常低。據有關方麵統計,1997年不起訴人數占審查起訴案件總人數的4.2%,1998年則是2.5%,其後一直都在2%至3%之間徘徊。
另外,從我國近年來審判的結果看,法院宣告無罪的案件,判處拘役、管製的案件,免於刑事處罰的案件,單處附加刑的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實大部分都可以考慮采取相對不起訴處理。在2002年至2005年間,全國每年生效判決宣告無罪、免於刑事處罰、拘役、緩刑、管製單處附加刑及未成年被告人的人數占到當年生效判決所涉及被告人總數的比例在35.52%至45.15%之間,這一事實表明我國在審查起訴階段擴大相對不起訴的適用範圍有很大空間。
二、擴大附條件不起訴製度的適用主體
除了未成年人外,對於在校大學生、7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也可以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將大學生納入附條件不起訴製度有利於涉案大學生的行為矯正,使其順利回歸社會,也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更符合刑罰個別化和輕刑化的趨勢。檢察機關對一些具有可塑性的大學生做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同時加強與高校的協調和聯係,使高校承擔起對大學生行為矯正的責任,讓那些涉嫌犯罪的大學生有一次悔過的機會,並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在校大學生的犯罪率,從而保證了社會的穩定,是執法理念的一種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