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議我國罷工問題以及罷工事件中工會的作用(3 / 3)

(二)推行真正的工資談判製度

2011年,全國總工會出台《中華全國總工會2011-2013年深入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規劃》。根據“規劃”提出的目標,全國工會將從2011年起,用三年時間,全麵推進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製度,努力實現到2011年年底全國已建工會組織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建製率達到60%,到2012年年底實現已建工會組織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建製率達到70%,到2013年年底已建工會組織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建製率達到80%,其中,世界500強在華企業全部建立工資集體協商製度的目標。

個人認為,這樣一個工作規劃的出台,對於我國工會製度的改革有著深遠而重要的意義。在西方傳統意義上,財產權是個人最重要的權利,因為一個人的其他權利隻有在有充分的財產資本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實現,也才有實現的價值。而如果工人與企業之間不能建立真正的工資集體協商製度,就從根本上剝奪了工人的財產權。當然,這樣製度的建立也需要一些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加入進來,企業方固然有專業的人力資源管理團隊對薪資做出細致的規劃,工會方也需要有這樣專業知識的人的加入,才能指導工人提出合理的、有利於自己的條件,從而在談判中占據有利地位。

(三)在傳統職能之上拓展新的職能

中國目前工會製度的設計中,將工會的職能賦予得過於繁雜,一方麵,它既希望工會能夠站在勞動者的立場上,成為勞動者權益的保護者;另一方麵,又基於中國目前尚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發展狀況,希望工會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企事業單位的穩定,以此促進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繁榮。乍一看,並不覺得這樣的設計有什麼問題,甚至會認為這樣的設計能夠兩者兼顧,有利於保全雙方的利益。但是,經過一番分析之後,我們就不難發現,中國的工會難以發揮其自身的應有作用,正是這種混亂的製度設計導致的。這種混亂的製度設計看似想要兼顧到雙方的利益,其實是將工會置於一種尷尬的“裏外不是人”的境地,工會在這種情況下想要正當地維護勞動人的權益,其受到的阻力就不僅僅來自於外部,甚至在很多時候,其自身就為自己設置了很多阻力。由此可見,要想發揮工會在勞動者集體罷工、停工事件中的應有作用,就必須將過去賦予工會的混亂的職能加以整合,從而賦予工會具有可行性的新的職能。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發現,近年來在我國發生的一些勞動者集體罷工事件中,工會尚未發揮出其應有的維權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我國目前的工會隻是為了維持社會和諧穩定而設置的“花瓶”,這個“花瓶”受到了太多的束縛,它太過脆弱,也沒有足夠的權力與其他的力量進行鬥爭,所以隻能唯唯諾諾地成為犧牲品和擺設。這樣的現狀是我們不願意看到的,更是大多數勞動者所不願意看到的,因為沒有工會組織合法的維權活動,那麼勞動者自發組織的停工抗議行為很有可能被扣上“私自曠工”甚至是“非法集會”的罪名,這對於勞動者的權益保障來說是極其不利的。所以說,我國目前在罷工權利的維護上,工會的作用正亟需發揮。但導致工會作用無法發揮的原因是多方麵的,其中最為主要的是我國工會製度的設計問題,隻有從根本上改變我國由黨政機關領導工會工作的製度設計,給予工會工作的自主權,讓工會真正成為一個獨立的部門,能夠有一套自我管理的體係,而非受黨政機關的管理,才能夠讓我國的工會打破目前的“花瓶”形象,真真正正地成為勞動者權益的捍衛者,能夠真真切切地保護廣大勞動者的權益。

這樣的改革,也許會很艱難;改革成功的那一天,也許會很遙遠,但是我們期待著,並共同努力著……

參考文獻:

[1]案例信息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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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全興.勞動法,法律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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