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缺少對投資人的風險教育和提示,更缺乏應急情況的處置措施和能力。
投資人進入市場,由於投資失誤,導致利益損失,這種損失應該由投資人自己買單,市場風險應該是投資人自己承擔。但是如果是由於交易所製度缺陷,信息不對稱,投資人受到蒙蔽而進場交易,導致蒙受損失,這種風險就不能夠由投資人來承擔,研究表明中小投資人往往是市場競爭的弱勢群體,需要通過製度安排來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對投資人的風險教育和提示,是文交所應該強製要求實行的製度。
另外,南京文交所還缺乏必需的退出機製和風險承受能力。南交所隻有三千萬的注冊資本金,卻能每天撬動的交易額達到上億元,按照電子牌價計算市值達到50億,設想如果文交所發生內部人員的道德風險事件,導致投資人集體要求退出的事件,交易所顯然是沒有這種抗風險的償付能力。
四、新形勢下政府對文化產權交易所監管的原則與目標
(一)文交所的監管目標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到了決定性作用,而政府監管是為彌補市場失靈而做出的一種製度安排,其功能定位是對市場機製的補充而非替代。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政府才可以動用公共資源,即以政府的公權力對公共利益進行救濟。對於文交所這樣的公司,隻要他提供的產品——文化藝術品交易及其配套服務沒有違背公眾利益,政府就不能動用公權力對其進行管製。這樣的監管思路,也體現了黨和政府“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因為人民賦予政府的公權力是一項極其寶貴的資源,這樣的資源應該配置給社會大眾,而不是配置給某個企業。
但是長期以來,我國在製定相關政策的時候缺乏對被監管單位的正向激勵,缺少對被監管單位的利益考慮,不能夠充分鼓勵和調動被監管單位的競爭意識和創新能力。經營狀況好的文交所因為沒有得到有效的激勵和政策持迅速成長,反而助長了經營狀況不好的文交所的擴張。因此我們需要借鑒金融機構關於正向激勵、激勵相容政策的成功經驗,來製定關於文交所在市場準入、業務審批、機構新增以及開辟新業務方麵的政策。
“‘激勵相容’是哈維茨(Hurwiez)創立的機製設計理論,是指在市場經濟中,每個理性經濟人都會有自利的一麵,其個人行為會按自利的規則行為行動;如果能有一種製度安排,使行為人追求個人利益的行為,正好與企業實現集體價值最大化的目標相吻合,這一製度安排,就是‘激勵相容’”。激勵相容理論主要解釋了如何提高激勵效果,設置監管措施時既要考慮到監管目標,又要參考被監管機構的經營目標,在促進優秀企業發展的同時限製不良企業的擴張,監管隻有順應並引導被監管機構及投資者利潤最大化的目標,才能達到激勵的效果。激勵相容監管在強調監管的靈活性、適應性的同時也強調緊緊依靠市場監督。如果監管當局僅考慮監管目標,無視監管對象的利益,必然會導致監管成本上升,甚至可能產生嚴重道德風險,並影響被監管者創新積極性,降低其盈利機會。
激勵相容的監管製度的設計要求。1、要求文交所建立內部風險評估體係,增強風險評估能力,近年來文交所的交易亂象導致風險事件頻發,市場和投資者對其失去信心,因此文交所應對產品設計、藝術品真偽鑒別、價值評估等一係列環節進行內部風險評估,充分維護投資者的利益,使自身朝著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2、督促發現問題的文交所采取及時校正措施,“及時校正措施”,也稱為“限期整改措施”,是美國針對銀行監管製定的一條重要措施,其目的是通過外部壓力的督促,使金融機構在風險增大或資產狀況變差的情況下盡快采取糾正措施,目前在對文交所的清理中發現了一係列問題,但各文交所得具體整改措施並未出台,因此需要通過監管的力量促進其製定並實施整改措施;3、預先承諾式監管,文交所向監管機構對一段時期內的交易量、風險控製等方麵預先做出承諾,監管機構則設計合適的製裁方案,根據是否實現承諾對其進行監管。在這種模式下,經營狀況良好、風險控製能力強的文交所將受到較少的約束,自由發展,而經營狀況差、風險較大的文交所則將受到監管當局更多的幹預。4、厘清監管邊界,建立金融監管負麵清單模式對貫徹落實法治金融意義重大,在文交所的監管中,對一些較成熟的產品,特別是麵向機構投資者的,“負麵清單模式”可以較好的界定市場與金融監管的邊界。
政府對交易所監管的目標是保護公眾利益和防範金融風險,對文交所監管目標的認識直接決定或影響著文交所監管理論的發展方向。以“激勵相容”監管理念作為立法設計的核心理念,有助於調動文交所自身的積極性,促進文交所之間的市場競爭,從而使文交所為社會公眾提供更好的服務,降低金融風險。
(二)文交所的監管原則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對依法治國做出全麵部署,“依法行政”被提到了新的高度和改革目標。依法行政,依法治國,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是新形勢下政府的一項重要任務。政府作為法律對等體,如果因為違法侵權而損害個人利益時,個人可以拿起法律武器通過法院起訴政府,同樣如果個人或單位(如文交所)由於違法違紀損害了公眾利益,政府也可以代表公眾向法院提出上訴。“依法依規”監管是我國當前政府監管經濟社會活動的基本原則,這也就是新形勢下政府文交所監管應該秉持的基本原則。
要從市場經濟的角度去把握政府職能和設計製度,政府是彌補市場經濟缺陷的補充,這是建設我國“服務型政府”工作的基本出發點。政府職能從行政取向向市場取向轉變,政府監管要從主管型向監管型轉變。
政府主管與政府監管的區別在於以下兩點:
1.內涵不同
監管型政府管理模式政府扮演的是裁判員角色,政府監管的目標是為了保護市場的安全和社會整體經濟效率的運行,關心社會整體利益而不是局部利益,其重點是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主管型政府下政府扮演“領隊”角色,被管理單位是其隊員,因此主管部門更傾向於保護本部門、本行業的利益;主管部門對上代表著行業可以向政府索要資源和政策,對下則盡力保護自己的“隊員”,就像對待“自己家裏的孩子”,百般嗬護,絕不自爆家醜,因為這些企業是是其擴大自身影響力的資本,是它與其他部門進行權力博弈、討價還價的籌碼。
2.對市場的作用不同
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市場化監管就是要使市場作為資源配置的主體,政府幹預隻是為了彌補市場失靈的補充。而政府主管是計劃經濟下的產物,“家長式”行政命令方式的管理方式,容易形成對實體經濟的過多幹預,導致企業市場行為的扭曲。實踐證明在“行政主管型”政府管理下,管理者由於受到各方掣肘,其管理行為是複雜的人際關係、政治力量博弈的結果,這就改變了政府監管的目標,最終可能導致管理失效。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入,政府主管模式的管理方式越來越不能適應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政治體製改革勢在必行,改革首先就要求政府轉變觀念,轉變思路,要從傳統政府主管式管理方式,轉變到市場監管、政府補充的監管方式上來。
作為近年來新出現的事物,文交所從設立審批到運營的各個環節都沒有明確的監管部門及相應的法律規定,鑒於以往行政命令式的政府主管存在著種種弊端,政府對交易所的監管應依據依法依規監管的原則,由行政命令式的政府主管轉變為注重市場基礎作用的行政監管,以規範文交所的交易行為。
(三)各級政府對文交所的監管的職責設計
當前文交所管轄權界定不明,以南京文交所為例,南京文交所由江蘇省政府金融辦“委托”南京市棲霞區政府進行監管。但是,政府的公權力是不能私相授受、委托代理的,即南京市棲霞區政府及其下屬部門無權對文交所的具體業務進行監管。即便省、市政府委托南京市棲霞區政府代為監管,進行委托和代理,其監管的有效性仍由委托方擔責。監管權是不能按照商事、民事相關法律進行委托和代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