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網絡言論自由和隱私權的衝突與協調(2 / 3)

(2)對個人信息的非法利用。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許多單位和個人非法搜集他人的隱私資料,特別是影視明星等公眾人物的個人資料和生活瑣事,並將這些信息在互聯網上公布,以此來吸引公眾的注意。在這些信息中,往往存在誇張描述和有意杜撰的成分,通過製造“緋聞”來提高網站的點擊率。目前,我國一些網站對侵犯個人隱私的信息不加限製、任其泛濫的情況時有發生,究其原因,無非是為了謀取自身的商業利益。這種現象的存在也為“人肉搜索”提供了便利條件,網民綜合利用這些信息,將本來隱藏在網絡深處的人從現實社會中搜索出來,部分網民出於公憤還可能到當事人的住處和單位進行騷擾。薑岩案發生之後,王菲父母的住宅多次被人騷擾,住址外麵被貼滿了誣陷恐嚇標語,王菲的工作單位也因被騷擾將其辭退。

2、隱私權對網絡言論自由的限製

隱私權對網絡言論自由的限製作用表現在兩個方麵:

(1)過分強調隱私權。在“人肉搜索”中,許多案例是被搜索人有過與社會公德相違背的行為,網民發布其信息也是基於對其進行譴責的目的。如若過分強調個人隱私權,某些信息便不能被公開發表,不僅限製了公民的知情權,也限製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權,現實生活中不存在“絕對的隱私”。

(2)濫用隱私權。隱私權的使用有特定的範圍。隱私權在遇到下麵幾種情形時應當退讓:第一、麵臨國家安全問題時。我國憲法第54條明確規定:“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當公民的隱私權與國家利益衝突時,個人利益應讓位於國家利益,以維護國家安全。第二、麵臨公共利益時。當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衝突時,個人利益應服從公共利益。第三、麵臨特殊人群之時。雖然隱私權是每個公民都享有的基本人格權,公民個體隱私的範圍是相同的,但某些特殊人群的一部分隱私信息卻不能成為隱私,最為典型的是官員的財產公布。當網絡言論基於以上幾種情況而涉及到個人隱私時,當事人便不應該以隱私權的名義拒絕透露個人信息。

三、網絡言論自由和隱私權的協調策略

1、完善立法規製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保護模式

我國於2009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該法對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做了原則性的規定。但筆者認為,這些規定仍具有一定的滯後性,隻是侵權事實發生後的一種應投訴的事後審查,不能有效防止侵權事件的發生。基於這點,必須對網民的信息發布行為進行適時監控,在完善立法的同時加強互聯網行業的行業自律。

目前,我國互聯網行業仍處於起步階段,相關法律的製定遠遠落後於網絡技術的發展,關於網絡侵權的法律法規還有待完善,因此,盡快製定出互聯網信息侵權方麵的相關法律十分必要。在把互聯網行業的立法規製作為最低限度的、指導性、原則性的保護措施的同時,也必須重視互聯網行業的自律機製。立足我國互聯網行業特點的同時,應適當借鑒外國的相關經驗,使相關法律既能切實保護個人的合理隱私,又有利於我國網絡行業和網絡經濟的發展。在具體操作上,要賦予網絡服務商一定的權利和義務,對網民發布的信息進行查閱和修改,並及時刪除侵犯他人隱私權的相關信息。

2、在司法實踐中,充分運用利益衡量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