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言論自由和隱私權的衝突與協調
新聞與法
作者:武文靜
【摘 要】網絡技術的發展使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得到進一步加強,但網絡公共領域中言論自由和隱私權的衝突也逐漸明顯。本文以“人肉搜索”為切入點,探討言論自由和隱私權二者之間的關係,提出完善立法規製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保護模式,在司法實踐中充分運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和提高網民媒介素養、建構網絡倫理道德等策略。
【關鍵詞】言論自由 隱私權 人肉搜索 衝突 協調
一、相關概念界定
1、網絡言論自由
網絡言論自由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具有言論自由的共性,研究網絡言論自由應從言論自由出發。言論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指個人所享有的以口頭、書麵或其他形式獲取和傳遞各種信息、思想的權利。我國憲法第35 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為公民享有言論自由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
網絡言論自由是指公民對從多種途徑獲取的信息進行分析、消化,形成自己的思想、觀點,並以語言、文字、圖像、視頻等形式,通過互聯網公之於眾的權利和自由。網絡言論自由使公民的言論自由權擺脫了製度與平台的限製和製約,進一步促進了公民的言論自由的實現。
2、隱私權
隱私權是1890年美國兩位法學家蘭蒂斯和沃倫首次提出的概念,在近年被人們廣泛熟知。關於隱私權的界定,目前學界還沒有統一的說法。我國學者張新寶認為“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
隱私權的主體為自然人,客體為個人活動、個人信息和個人領域,其保護範圍受到公共利益的限製和製約。一般來講,隱私權包括四個方麵的內容:公民生活自由權、公民個人情報的保密權、公民個人情報的利用權和公民個人通訊的秘密權。
3、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是一種新型的信息搜尋方式,是在互聯網技術不斷進步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它借助搜索引擎,在網絡上提出一個問題,由人工參與解答,進而提純網絡信息,搜尋到當事人。“人肉搜索”起源於“貓撲網”,現在的“找人網”、“百度知道”等都具有人肉搜索的功能。
“人肉搜索”是公民行使言論自由的一種方式,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它也具有一定的消極作用,最為典型的就是對公民個人隱私權的侵犯。網民必須合理使用“人肉搜索”,使網絡言論自由和隱私權達到協調與平衡。
二、 網絡言論自由與隱私權的衝突表現
1、網絡言論自由侵犯他人隱私權
網絡言論具有隱蔽性、廣泛性、無限性和法律缺乏有效規範性的特點。這些特點決定了網絡言論對隱私權具有相當大的威脅。其對隱私權的侵犯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麵:
(1)對個人信息的非法公開。當某人的行為與社會公德相背離時,一些網民往往會在未經當事人許可的情況下,將其個人信息和相關行為在互聯網上披露。一般來講,網民公開他人信息的最初目的是希望社會對當事人的行為給予批評和譴責,但隨著信息的不斷轉載和傳播,便可能形成一種網絡暴力。將當事人的信息在互聯網上披露之後,眾多網民可以通過“人肉搜索”將此人找出,介入當事人的現實生活,對其造成一定程度的困擾。號稱“人肉搜索第一案”的薑岩案便屬於非法公開個人信息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