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現行會計準則下公允價值的應用(1 / 3)

現行會計準則下公允價值的應用

高教高職研究

作者:朱曉晗

摘 要: 2006年我國財政部頒發的《新會計準則》在非貨幣資產交換、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及投資性房地產等方麵引入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在現實經濟環境下,公允價值計量屬性的有效運用存在一係列問題。為此,我國需要從多方麵著手努力,提出有效解決措施,以合理引導與規範公允價值在我國的應用。

關鍵詞: 投資性房地產 金融工具 非貨幣資產交換 公允價值

2006年2月25日,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明確地將公允價值作為一種獨立的會計計量屬性,並且在非貨幣資產交換、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及投資性房地產等具體的會計準則中得到運用。

一、公允價值在我國新會計準則中的應用情況

(一)公允價值在《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準則中的具體應用。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新會計準則與原會計準則關於規範金融工具的主要不同表現在:首先,新會計準則規定金融工具表外業務表內化,並且一律按照公允價值計量,這樣可以及時、有效地反映金融工具所隱藏的風險及對企業經營成果的影響情況;其次,金融工具采用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屬性,並采用實際利率攤餘法進行後續計量,更準確地計量各類金融工具。但是采用公允價值計量,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計量需要通過調整或者估價技術才能確定,會存在有一定的主觀性,其可靠性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與此同時,金融工具關於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方式規定並不相同,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計入損益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先轉入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待實現時才轉入損益表,相似的兩類金融資產,處理方式卻相差較大,這無疑使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為管理層新的利潤操縱手段。因此,我國迫切需要製定詳細的公允價值計量應用指南,規範並指導公允價值在金融工具中的有效運用。

(二)公允價值在《企業合並》準則中的具體運用。

我國公允價值在《企業合並》準則中的具體運用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相一致,且主要體現在非同一控製下的企業合並中。第一,對於非同一控製下的企業合並,企業合並成本包括購買方為進行企業合並支付的現金或非現金資產發行或承擔的債務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等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以及在合並中發生的各項直接費用之和。以非貨幣性資產作為合並對價的,其合並成本為所支付對價的公允價值,該公允價值與作為合並對價的非貨幣性資產賬麵價值的差額作為資產的處置收益,計入合並當期的利潤表。第二,企業合並成本在取得的可辨認資產和負債之間的分配,非同一控製下的企業合並中,購買方在企業合並中取得的各項可辨認資產和負債在滿足確認條件後,要作為本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公允價值計量。但是即使可以對企業合並的會計核算做出規範,但是對被合並企業各項資產、負債以至於淨資產公允價值的確認仍然會是一個值得關注的焦點[1]。

(三)公允價值在《投資性房地產》準則中的具體運用。

投資性房地產作為一項具有投資性質的非金融資產,為企業的投資性房地產提供了一種新的計量模式可供選擇,使得被低估的房地產估價更接近其市場價值,這對於持有投資性房地產的企業而言,無疑是重大利好信息,因投資性房地產的的確認和計量是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注的焦點之一。

當然,新會計準則明確規定了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投資性房地產應該滿足的條件,對投資性房地產計量模式的選擇做了嚴格的限定,一旦選定就不得隨意變更,從而有效控製報表使用者利用投資性房地產計量模式的選擇進行利潤操縱的機會。另外,準則規定了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投資性房地產,需要在表外披露其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依據何在,企業從房地產交易市場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及其他相關信息,公允價值確定方法及采用的估值技術等信息,也就是詳細披露企業確認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一係列相關的重要信息。另外,相對於傳統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投資性房地產,其無需再計提折舊或攤銷並體現在資產負債表中,但是企業需要定期及時地在當期損益表中確認其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同時,投資性房地產的初始成本、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金額、本期增加額、本期減少額、期末賬麵餘額等應該在表外詳細列示。這些都體現了新會計準則對企業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嚴格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