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對中國大陸合作辦學相關法規建設的啟示
通過相關法規的對比發現,中國大陸現行的中外合作辦學相關法規存在辦學屬性界定不清晰、準入門檻設置不明細、審批權力劃分過於分散、質量評估監管不到位等問題,借鑒香港與馬來西亞的做法,中國內地的合作辦學相關法規的建設應該注意以下幾方麵的問題:
一是將中外合作辦學屬性劃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兩種。根據世界跨境高等教育的發展趨勢和普遍做法,營利性辦學機構按照商業組織性質處理,非營利性辦學機構按照慈善機構或相關組織規定對待。香港和馬來西亞將跨境高等教育都歸為商業存在,即營利性辦學機構或項目。至於具體采取何種運作方式,自主權掌握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主體手中,他們可以根據各自不同的辦學特點、性質、目的,選擇合適的運作方式。
二是引進境外高等教育資源時,確立分類管理的思路,同時設置最低準入標準。對獨立設置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強調和鼓勵與高水平大學的強強聯合;對高校內的非法人設置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鼓勵和支持雙方發揮學科優勢,促進我方高校學科建設;對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則應進一步突出專業優勢和課程設置方麵的合作[12]。在引進合作院校、學科、課程等境外高等教育資源時,應該設置相應的最低準入標準,防止低層次、非優質的教育資源進入我國。
三是整合目前合作辦學的審批權,既集中一部分審批權到專職部門,又下放一部分審批權給各高校。結合我國國情並參考馬來西亞和香港兩地的做法,教育部也可以設立專門的中外合作辦學審批部門,統一歸口負責合作辦學的各項事宜。同時,賦予高校更多的辦學自主權和相應的內部管控中外合作辦學的權利,對與我國高水平大學合作舉辦的、納入全國招生計劃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實行審批豁免程序[13]。
四是建立由政府部門、辦學機構和社會組織形成的中外合作辦學質量保障體係。首先,政府層麵形成合力,明確宏觀管理職責,著力於法規的完善及標準的製定。其次,院校層麵應著力於構建內部質量保障體係,側重對項目、課程、師資和教學過程加以保障。最後,社會層麵通過專業中介機構及社會參與,發揮社會監督與管理的第三方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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