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本土跨境高等教育相關法規的比較研究(2 / 3)

2.2準入門檻的比較

香港《(規管)條例》在準入時特別強調兩點:一是境外教育機構開展的課程在其本土應該是得到承認的;二是在香港開設的非本地課程需采取必要措施保證和其在本土開設的相應課程水平一致。香港教育局在官網上指出,要保障香港消費者免受低於標準的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欺騙。馬來西亞《私立高等教育法》也規定,要想獲得私立高等教育機構申請的成功批準,申請人需要做好充分的準備,能夠提供充足的教育設施、適當而有效的管理並且保障教育標準。所有私立院校隻有達到權威機構規定的最低標準,才可獲得證書、文憑和學位。

相比於香港與馬來西亞在準入門檻方麵強調的“最低標準”,中國大陸合作辦學相關法規卻反複強調引進“優質教育資源”。筆者對“優質教育資源”存在兩點疑問:一是“優質教育資源”的判斷標準是什麼?然而,相關法規卻沒有給出優質教育資源的可操作化的定義,這導致了中外合作辦學理論上引進的是優質教育資源,實際上引進的卻多為非優質甚至劣質教育資源。二是“優質教育資源”的判斷主體是誰?顯然,判斷主體不能完全是政府,受教育者作為中外合作辦學的參與者和消費者,理應享有教育資源的一次選擇權,對於那些質量低下的和水準不夠的辦學項目,應該通過受教育者的判斷予以淘汰。

2.3審批權力的比較

香港《(規管)條例》規定,非本地課程注冊處專門負責非香港地區高等及專業教育、培訓課程的登記注冊及日常管理事宜。香港學術評審局應注冊處處長的要求提供專家評估意見,幫助處長決定是否批準注冊或豁免注冊。馬來西亞於2007年成立馬來西亞資質管理局,負責集中審批境外高等教育的注冊申請。根據馬來西亞資質管理局的法案,對於辦學成熟的高等教育機構,如果申請機構審核通過,在新設課程項目方麵就將享有較大自主權,可以直接獲得資質管理局的自動認證。

相比於香港與馬來西亞在跨境高等教育審批上強調統一監管,中國大陸合作辦學的審批卻表現為權力分散、政出多門,並直接導致行政效率偏低,追究責任困難。根據《辦學條例》的規定,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涉及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和地方勞動行政部門。而統一的監管審批便於掌握標準,增加審批的可比性和公平性,避免政出多頭、標準不一、部門界限不清、責任不明等問題的產生[10]。此外,香港開設的豁免課程與馬來西亞實施的自動認證也為中國大陸合作辦學的海量審批提供了啟示:再強大的審批機構也難以承擔全國數千所高校不斷增長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審批工作,設計類似的豁免審批或自動認證既體現了尊重高校辦學的自主權,又避免了不必要的行政資源浪費。

2.4質量評估的比較

香港《(規管)條例》規定,注冊課程和豁免課程舉辦者必須在每一學年結束後的6個月內,或在課程注冊處處長容許的較長期間內,向處長送交該學年或12個月期間的周年報告。香港學術評審局必要時可向課程主辦者及境外院校詳細了解課程運作情況並負責審核課程的周年報告,所有材料可供市民查閱。馬來西亞於2007年成立資質管理局後,統一負責公立高校和私立院校的外部質量評估。質量評估的一個重要方法是項目持續審核,通過對學校實地考察走訪,確認其信息的準確性並形成最終報告,保證已評審的項目可以持續提高質量,並規定所有材料可供市民查閱。

相比於香港與馬來西亞注重審批之後的持續性質量改進和全民監督評估報告和結果,中國大陸卻表現為“重審批、輕監管”、評估信息不夠透明等問題。目前,中外合作辦學的質量保障更多地體現在入口時的審批許可,相對輕視市場準入後的過程監控和效果監管,特別是對中外合作辦學的教學質量保證及證書的認證工作等監管力度不夠,使得中外合作辦學運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關注和解決。另外,中國大陸有資質對中外合作辦學進行評估的社會中介機構還為數不多,現有的中央與地方的教育質量保障機構大多還未將中外合作辦學的質量評估納入業務範圍[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