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多邊治理邏輯與公司財務目標重構(2 / 3)

公司不僅是一個經濟性組織,也是一個社會性組織,作為社會的組織公民,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一般認為,公司社會責任是指公司不能最大限度地隻為股東利益服務,還應最大限度地關心和增進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包括消費者利益、職工利益、債權人利益、當地社區利益、環境利益、社會弱者利益及整個社會公共利益等。

公司治理的多邊治理模式在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體現(李偉,2009)。這種由利益相關者共享企業所有權、關注社會責任的多邊治理模式,正受到越來越多的學者所追捧,在國內持有這種思想的代表有楊瑞龍、周業安、李心合、周守華、楊惠敏、廖斌、徐景和、王雄元、雷光勇等。

(二)多邊治理:我國公司治理的現實選擇

從公司運營實踐來看,堅持多邊治理邏輯,注重相關者利益的公司財務績效要優於其他公司(李心合,2003;胡建平,2007)。從三鹿奶粉事件到富士康跳樓事件說明,堅持單邊治理邏輯,不重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必然導致企業價值的貶損。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減輕“內部人控製”,緩解銀行“惜貸”心理,遵照法律製度要求,這些現實問題都要求公司治理實施多邊治理模式。

1.“內部人控製”問題

我國公司的股權結構以國有股為主體,股權較為集中,控製權掌握在經營者或大股東手中,特別是國有控股企業由於所有權主體缺位,存在嚴重的“內部人控製”問題,經營者“短視”、“揮霍”行為和大股東“掏空”行為時有發生,損害了中小股東和其他相關者的利益。“內部人控製”也是我國上市公司存在股權融資偏好的一個重要原因(陸正飛等,2005),有錢缺錢的公司都一心隻想上市“圈錢”,與融資優序理論相背離,社會資源配置效率不高,不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引入員工、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參與共同治理,加強對經營者的有效監督,有助於解決由於信息不對稱而難以監控經營者行為的難題,減輕“內部人控製”。員工參與公司治理,還能使員工的權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2.銀行“惜貸”現象

由於我國信用體係還不健全,聲譽擔保機製缺失,償債保證機製比較單一,債務雙方都缺乏債務安全性和成本方麵的選擇,導致銀行“惜貸”,企業難以獲得貸款支持,尤其是中小企業貸款更難。即便獲得貸款的企業,大多數利率都在基準利率基礎上進行了上浮,甚至還設立了抵押、質押、保證等擔保或其他限製性條件。銀行惜貸在一定程度上也導致了上市公司的股權融資偏好。如果債權人能參與公司治理,近距離監督公司經營和資金的使用,並且在危機情況下能接管公司控製權,則可提高銀行借貸資金的安全性,有助於緩解惜貸問題。

3.法律製度要求

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公司研究決定改製以及經營方麵的重大問題、製定重要的規章製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等。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六章指出,“上市公司與利益相關者積極合作,共同推動公司持續、健康地發展”。還有《勞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也有關於公司社會責任的規定。可見,法律製度明確要求我國公司治理應實施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的多邊治理模式。

三、公司財務目標重構:利益相關者整體價值最大化

利潤最大化,或每股收益最大化,或股東權益最大化,這些財務目標已經被徹底摒棄。傳統的財務管理教材指出,公司財務目標應是股東財富最大化。這種觀點屬於“股東至上”的單邊治理邏輯,公司由股東擁有並控製,因此公司應以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為目標。

筆者認為,以股東財富最大化作為公司的財務目標,存在以下幾大局限性:

一是忽略了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公司經營隻考慮股東利益,其他相關者對所有權(剩餘索取權和控製權)的分享無法得到體現。

二是單純追求經濟效率。追求股東財富最大化,企業資源配置以是否有利於增加股東財富為評判標準,可能導致外部不經濟,損害其他相關者的利益。

三是違背人本財務的理念。隨著知識經濟的興起,人力資本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越發明顯,隻以股東財富的最大化為財務目標,人力資本的價值得不到充分體現,違背人本財務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