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藝術設計學研究視野中的公共空間與公共藝術(2 / 3)

由此看來,當代藝術設計領域的學科交叉,並非隻是與本學科的臨近領域,而是與社會學、美術學、建築學等相關學科的綜合交叉,這種研究對藝術設計領域如何對公共空間的界定帶來新的課題。

二、藝術設計學研究視野中的公共藝術

自1973年德國的布萊梅明確提出“公共空間藝術”( public space arts)以來,這個概念逐漸被大家所認同,明確了西方政府對公共藝術家的支持方向。公共藝術即在公共場所長期放置的藝術作品[5],首先公共藝術作品是放置在公共空間之中,那麼我們就必須要關注一個問題即放置公共藝術作品的場所和周圍的環境是什麼樣的關係?作為社會學和建築學的公共空間和藝術設計學所研究的公共空間有什麼不同呢?放置藝術作品的公共空間有什麼特征呢?空間中又包含什麼的空間要素呢?我們可以回到我們關注的最重要的問題——公共空間的含義是什麼?通過對繪畫、雕塑、建築、工藝美術及設計藝術作品也可以包括書法及攝影的功能與作用、基本特征、形式、結構、語言、風格及其中的審美規律和思想活動來揭示它的普遍特點與規律[6]。因此,公共藝術的評價方式與純粹的藝術家個人的意誌是不同的。自20世紀70年代開始,公眾的地位在藝術界倍受重視,公眾在藝術活動中也不是一再被動,而是積極地參與。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公共藝術已經超越了傳統意義上的藝術範疇,而且成為一種環境設計,主旨不再是表彰名人,而是更接近平民百姓[7],作為好的公共空間中的藝術項目,為當地樹立了良好人文精神的空間形象。

既然公共藝術和公眾要發生最直接的關係,我們就有必要搞清楚公眾和公共藝術的關係,從藝術設計學來講,公眾的理解和關心程度也是一個公共藝術作品存在的價值大小的問題關鍵,雖然社會公眾的理解不一定能和藝術家思想同步,但一個公共藝術作品,公眾的評判是很重要的因素。如在紐約曼哈頓區聯邦辦公廣場塞拉的作品《傾斜之弧》,因為讓部分觀眾感到不愉快而要求把它撤走,在公眾中要求撤走的122人,希望保留的58人,最後在1989年被拆除。是否可以說從事公共藝術的藝術家有權利把自己的觀念和價值觀強加給公眾?公眾是在一定的社會傳統中成長的,公眾的價值觀是具有多種載體的價值體係。

公共藝術和公共空間之間的關係,從藝術設計學上來講,是處於空間中的空間藝術。公眾欣賞的公共藝術具有二維、三維或四維概念,而公眾所處的空間是更大空間中的空間,這就是上麵所說的命題:空間中的空間藝術。比如在中國傳統村落臨潼薑寨遺址中,中間“大房子”是村落中大型活動的場所,是村落的宗族活動場所(有人認為這種活動空間不屬於公共空間,因為在公共空間中人是具有其公共的活動和社會功能的,祭祀場所是被主宰的活動空間,因此不是公共空間。但是這種以公共活動為目的的場所中即屬於公共空間)。在這種空間活動中,公共空間是一個更大的範圍,包含了社會學、建築學和美術學概念下的空間概念,包含了人們的心理,人們所處的具有三維實體概念的空間,包含了含有藝術作品的空間,在這個空間裏麵,含有藝術作品的空間是一個重要的命題。在實體的三維空間中是由一個個實體組成的,如建築、建築構件、園林及附屬物、具有文化屬性的日常用品,在這個空間中具有藝術性質的構件等等,這些實體同時也是藝術設計學研究的範圍,擴大來講,這些實體又是更大空間的作品符號[8]。我們理解的實體公共空間的構成可以這樣認為:在公共空間中存在藝術作品,並不一定隻有藝術家來創造,公共空間所構成的構件可能是在更大空間中的藝術作品,公共空間可以包含公共藝術作品,這種具有公共性質的藝術作品中是具有多種屬性的。

在這種更大的公共空間中,尤其是傳統文化概念的空間中具有三個基本的功能:首先是社會功能,在這種由具體的實體形式構成的空間中,社會性是體現於社會活動與空間實體構件之中。其次是審美教育功能,在空間構成的實體中,由傳承文化構成的構件(如建築、手工藝品等)是在繼承和審美教育中發展的。最後是情感體驗功能,在空間構成的構件中賦予一定的符號意義,人們從這種符號中體會到其賦予的情感。藝術是一種社會意識形態,同其他社會意識形態有區別又有聯係,在反映社會生活方麵有自己的特殊性,因此它很強調社會功能,藝術對社會能夠有一定的促進或促退功能[9]。由此我們可以理解設計藝術和公共空間的關係,在這種能引導藝術功能的空間中,公共空間如果從更深層次理解則會產生深遠的意義,公共空間中的“藝術作品”同樣具有符號一樣的魅力,這種符號讓受眾具有對其文化內涵的理解,帶有歸屬感的認同心理,對空間場所中的社會活動和傳統文化意義的傳承具有美育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