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章 加強參政黨協商能力建設完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6)(2 / 3)

由此可見,政黨製度作為現代國家治理體係的重要支撐,將政黨協商納入國家治理體係的範疇,既是中國共產黨科學執政、依法執政、民主執政的現實需要,同時,有利於規範政黨協商的運行與發展,有利於發揮參政黨的特色和優勢,從而規範政府決策與政策施行,豐富和完善國家治理體係,提升國家治理能力,促進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發揮人民政協作為政黨協商重要渠道的作用

2006年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指出,人民政協的參政議政是人民政協履行職能的重要形式,也是黨政領導機關經常聽取參加人民政協的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切實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這給人民政協作出了準確的定位。《中共中央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還強調,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是人民政協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的作用,支持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參與國家重大方針政策的討論協商及其履行職責的各種活動。這一文件,從內涵上講,也突出了人民政協作為政黨協商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中國共產黨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指出,“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係,拓寬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的協商渠道。深入開展立法協商、行政協商、民主協商、參政協商、社會協商。”具體而言,要“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重點推進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製度化、規範化、程序化”,並提出了相應的發展方向,即“完善人民政協製度體係,規範協商內容、協商程序。拓展協商民主形式,更加活躍有序地組織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增加協商密度,提高協商成效。”

推進人民政協製度的健全和完善,是挖掘現有製度資源的重要內容。人民政協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而政黨協商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所以,人民政協也是當前政黨協商的重要渠道。但是,從實踐來看,人民政協作為政黨協商的重要渠道,也存在諸多問題,尤其是人民政協的法製化不夠,製約和影響了人民政協功能的發揮。從憲法和法律層麵確認人民政協製度,對人民政協的性質、地位、作用、委員產生方式、運行程序給予具體的規定,方能發揮人民政協製度的功能和作用。

第一,推進人民政協製度的法製化建設。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雖然人民政協內部有許多規範和條例,但是從人民政協製度在國家政治製度層麵的定位,以及人民政協在政黨協商中的地位和作用,尚無明確的法律加以規範,可以說,人民政協層麵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法律體係還沒有建立起來,“為了使人民政協在協商民主中有效地發揮作用,對協商的具體內容、程序、方式等,應該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為各方協商主體搭建一個公平、公正的協商對話的平台,通過協商主體之間的真誠的交流與互動,達成合意,實現共贏,以提高協商民主的可操作性和實效性,更好地發揮出人民政協在協商民主中的作用,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發展。”為此,要著力完善人民政協在發展協商民主中的法律保障機製。“我國關於選舉民主的法律體係比較完備,而有關協商民主的法律體係還沒有建立起來。為了使人民政協在協商民主中更好發揮作用,有必要從法律上明確人民政協協商民主之定位,從而使人民政協的協商民主不僅具有政策依據,而且具有法律依據。”作為政黨協商渠道來說,人民政協運作的常態化、製度化、法製化,是推動政黨協商發展的重要保障,是規範政黨協商運行的必要基礎。

第二,建立健全運行機製。要通過完善體製機製建設,推動人民政協作為政黨協商渠道的良性運作。具體來說,要完善會議製度和議事程序,尊重和保障各民主黨派在政協的各種會議上以本黨派名義發表意見的權利;要創造各種製度支撐,提供相應的行政協助,尊重和保障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開展視察、提出提案、舉報、反映社情民意以及參與調查和檢查活動的權利;要明確和規範人民政協的組織建設,保證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在政協委員、常務委員和政協領導成員中占有較大比例,政協各專門委員會要有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參加,政協機關中應有一定數量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擔任專職領導職務,並做到有職、有權、有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