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政黨協商的工作機製
從協商形式、內容、程序上著手,完善政黨協商的工作機製,尤其要注意做到頂層設計與基層創新相結合、挖掘現有製度資源和開發新的製度平台相結合。惟其如此,才能形成中央規劃與地方探索上下互動的漸進化的製度建設之路,推動政黨協商穩步發展。
1.拓展政黨協商的形式。關於政黨協商形式,目前的製度化方式主要表現為民主協商、談心會、座談會,政協各種會議、專題調研報告、政協委員提案等。多樣化的政黨協商形式,很好地體現共產黨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領導核心,改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能夠很好地發揮“共產黨執政,參政黨參政”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功能與作用,體現參政黨“立黨為公,參政為民”的宗旨。但是,與政黨協商的充分發展之間,共產黨和參政黨還有很多可以改進的空間。拓展政黨協商的形式,我們可以從頂層設計與基層創新兩方麵著手,勇於創新,敢於嚐試,積極探索其他協商形式,尋求適合全國和地方實際情況的政黨協商形式,構建多層次、多領域的協商格局。具體而言,本文認為有兩種思路可以嚐試。
第一,即簡化、合並政黨協商形式,使政黨協商更具有可操作性。政黨協商的有效發展,並不一定取決於協商形式的多寡。中國共產黨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要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製度化發展。為此,可以將協商形式簡約化之後,通過製度的形式固定下來,以避免各種協商形式之間由於協商內容不同而造成的“打架”現象,使協商更有針對性、實效性。
第二,在現有政黨協商形式的基礎上,增創新的政黨協商形式,拓展政黨協商渠道,從而達成各種協商形式各有側重、相互配合的多領域的協商格局。通過製度化的形式,明確規定哪種協商內容使用哪種協商形式,使協商形式和協商內容相匹配,形成統一、規範、有序的協商格局。如,可以明確規定黨委同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政治協商的形式,可以將現有的協商形式加以擴展,增加書麵建議等形式,確定民主協商會、高層次、小範圍談心會、專題座談會、通報會、書麵建議等幾種形式。黨委在人民政協渠道同各民主黨派和各界代表人士開展的政黨協商,可以明確以下幾種形式:政協全體會議、政協常務委員會會議、政協主席會議、政協專題協商會、政協黨組受黨委委托召開的專題座談會、政協專門委員會會議、政協秘書長會議、政協內部協商會議、書麵協商等九種形式。
這兩種思路有其共同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即既能充分實現政黨協商,又能使政黨協商確實起到應有的作用。無論哪種思路,在政黨協商的實踐中,都可以也應該積極探索,隻要有利於完善中國特色民主政治體係、有利於改進治理方式和提升治理能力、有利於更加活躍有序地組織協商、增加協商密度、提高協商成效,均可進行有益的創新和嚐試。
2.明確政黨協商的內容。在推進政黨協商的實踐中,許多地方都作出了一定程度的創新。將成熟的地方經驗上升為國家層麵的具體製度,則是拓展政黨協商內容的一條有效途徑。因此,我們認為,明確政黨協商的內容,就要在政黨協商方麵兼顧公益性和代表性,兼顧服務性和特色性,避免協商內容之間的失衡,真正起到讓執政黨改進治理方式,讓參政黨“突出特色、發揮優勢”的良好作用。
具體而言,明確政黨協商內容,在當下可以從以下幾方麵著手:
一是對現有的政黨協商中的表述如“重要方針政策及重要部署”、“重要的地方法規草案”、“重大問題”、“重要事務”等進行明確界定,增強協商內容的剛性,確保政黨協商內容充實。以上模糊表述,往往在實踐中造成界定不清而未能協商,或者造成協商的形式主義現象。對於必須經過政黨協商的內容,可以通過製度化的形式,加以明確規定。特定的協商內容需要有特定的協商形式相配套,惟其如此,政黨協商才能獲得實質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