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服務性協商有餘而特色性協商不足。各民主黨派必須在協商內容中體現服務性,就是主動將一個時期內黨和國家的中心任務作為自己要關注重視、要調查研究、要建言獻策的領域,為執政黨更好地科學決策提供依據。自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執政黨中央確立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總思想和總路線,經濟領域也就成為各民主黨派重點關注的對象。不管是中央層級還是地方層級都體現出這一特點,從中央來看,比如民革中央在2005年—2011年7年間,在曆次全國政協會上提交的提案中,經濟建設類提案分別為147件(總342,占比43%)、146件(總371,占比39.4%)、154件(總381,占比40.4%)、135件(總345,占比39.1%)、127件(總369,占比34.4%)、180件(總352,占比51.1%)、128件(總308,占比41.6%)。占比最大的年份超過了50%,占比最小的年份也能達到30%以上,對於一個不以經濟界成員為主的民主黨派來說,這個比例已經是相當高。除民革外,其他民主黨派每年的“經濟問題”也是所有協商內容中最為重要的一部分。從省級來看,比如對湖北省民主黨派提案內容的數據統計分析也體現出這一特點(見表?――)。這一係列數據說明各參政黨在努力體現“服務中心、服務大局”的根本指導思想,服務性協商特征比較突出。
在每年由中共主持召開的各類有關政府工作報告、發展規劃、相關文件政策製定的座談會中,各民主黨派緊緊圍繞著執政黨給他們出的“題”各抒己見,服務性特征更為明顯。
在一定時期內黨和國家的中心任務的有限性、唯一性決定了各民主黨派都會不自覺地、不約而同地將協商目標投向同一個方向,各民主黨派在參與內容上的雷同、重複就不可避免,從而使得現階段各民主黨派協商內容的特色性無法實現或無法完全體現。通過對湖北省各民主黨派省委會提交的集體提案內容進行分析,各民主黨派在協商側重點上基本一致(見上表)。除關注經濟工作之外,他們都將大部分的注意力放到了社會領域,而政治、文化、生態等領域則都反映不多。各民主黨派在協商內容上出現了較大的趨同,從中我們無法歸納出各民主黨派的特色參政領域是什麼,也無法明白各民主黨派的特色參政領域是什麼。因為特色性與代表性有重疊之處,但並不完全等同。有的民主黨派以自身所聯係對象為特色,將反映該領域問題為特色,有的則不是;雖然有的民主黨派將自身代表性特征稱之為特色協商內容(如民革和台盟的兩岸關係領域),但這種特色並不突出。如“在每年的提案中,民革中央也都有人提出與台灣相關的問題,大約有五六件,但這類提案在數量上還是少數,不能完全體現出民革的獨特性。”民主黨派協商內容缺乏特色不僅表現為每一年的協商內容無特色,也表現為特色內容無法重複和持續。在各民主黨派每年關注的問題中,各種內容都存在。不論是從行業、職業,或是從地域,都找不出民主黨派持續的關注點。
民主黨派協商內容必須體現服務性,這由民主黨派的參政黨地位和性質所決定,同時,各民主黨派在協商內容中又必須體現特色性,這由各參政黨的發展現狀、能力所決定,也是參政黨整體布局的需要。如何做好服務性協商與特色性協商的協調,不能說不是一個問題。
第三,參政黨整體協商內容的廣泛性與單個民主黨派協商內容的廣泛性糾纏不清。正如江澤民總書記在第十九次全國統戰工作會議上對民主民主黨派政治聯盟的性質和進步性與廣泛性的特點作出的科學闡述:“民主民主黨派的廣泛性,是同其社會基礎及自身特點聯係在一起的。各民主民主黨派的成員來自不同的社會階層和群體,負有更多地反映和代表它們所聯係的各部分群眾的具體利益與要求的責任。民主民主黨派具有的這種進步性和廣泛性,就是民主民主黨派長期存在的理由,也是我們實行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的基礎。”,因此參政黨在協商過程中,必須體現這種廣泛性。但我們必須正確理解江總書記此段話的深刻含義,正確理解民主民主黨派的廣泛性以及由此帶來的全麵協商問題。
參政黨整體的廣泛性不同於單個民主黨派的廣泛性。執政黨要求參政黨能夠具有廣泛性,能夠全麵參政或全麵協商,這並不等於要求每個民主黨派都具有廣泛性,都去全麵參政或全麵協商。對於特定的民主民主黨派來說,他們聯係的群體是特定的、發展的人數是有限的、協商的能力和精力是有限的,因此他們參與的領域也隻能是特定的,反映的訴求也將是具有“局限性”的,他們不能也不必將協商的視野擴展到各個方麵。但對於執政黨來說,民主民主黨派是一個整體,不同的民主民主黨派聯係不同群體,不同群體組合在一起,代表性就具有了多樣性、廣泛性,不同領域的建議組合在一起,就相當於各領域、各行業公民都實現了參政和協商,因此局部協商就變成了全麵協商,也就從本質上體現了我國民主民主黨派的廣泛性特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