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章 政黨協商與參政黨實踐(8)(2 / 3)

參政黨協商能力的增強,表現在協商的組織化、協商意見較多被采納、在很多具體協商上成效卓著等等方麵,其中包括了組織能力、議題選擇能力、議題調研能力、意見凝練能力、意見表達能力等諸種能力的增強。在參政協商中,在議題選擇上,民主黨派的利益代表意識與全局意識、圍繞中心工作建言獻策的意識相結合的能力在增強;在議題調研上,協調、聯係、組織的能力在增強;在意見凝練上,注重前瞻性、可行性的能力在增強;在意見表達上,綜合運用多種協商形式,使各種形式的協商形成合力,最終達成意見共識的能力在增強;等等。而這諸種能力的增強,都與組織能力的整體增強息息相關,它們一方麵是各參政黨參與好政黨協商、參好政的需要,另一方麵也是協商鍛煉培養的結果。

和協商主體需要盡量對等的協商能力一樣,合作主體也需要盡量對等的合作能力。經受政黨協商實踐的鍛練,並因之推動著自身發展與完善的參政黨,在合作中就會更為協調、出色。事實上,盡管協商是合作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合作不全是協商,參政黨的合作還包括了社會服務、特約監察等方麵的工作,參政黨在協商中逐步獲得的發展與完善,將必然展現在各個合作領域,推動黨際合作的長足發展。

(三)協商促進了執政黨發展

在政黨協商中得到發展與完善的不僅是參政黨,協商的平等性、對等性、公開性,協商的目的成效,協商中參政黨協商能力的逐步提高,這些都會對執政黨提出相應要求。回應好這些要求,開展好政黨協商,也推動著執政黨的發展與完善。因為協商的鍛練,執政黨的協商意識也在不斷增強,領導方式在逐步完善,協商、執政能力在進一步提升。

一是執政黨的發展完善體現在協商意識的不斷增強上。執政黨在協商中具有主導性,協商的進步發展與執政黨協商意識的增強往往密切相關。執政黨中共黨委協商意識的不斷增強體現在協商的日益規範上,體現在協商較普遍的開展上,體現在協商方式的不斷開拓上。

從中央層級的協商來說,協商日益規範性。這種規範性表現在,各方麵的協商,從文件協商到重要人事協商,從會議協商到提案協商,協商的程序比較規範,協商的模式逐漸固化(比如前述協商的時間、地點、參與人員、人員作用、協商內容),逐步形成為慣例規範。從協商數量上來看,1990至2006年底,中共中央、國務院及委托有關部門召開的協商會、座談會、情況通報會達230多次(平均每年14左右),其中中共中央總書記主持召開74次(平均每年4至5次),協商數量說明了協商的常態性,也從側麵說明了協商的規範性。

從地方層級的協商來說,協商開展較為普遍。可以說,中央層級的協商給地方層級的協商作出了很好的示範,這使協商縱向伸展,協商地域不斷向地市州、區縣級延伸,從總體上說這種縱向延伸就說明了中央示範的強力輻射作用。當然相比於中央層級的協商,地方協商也表現出一定的靈活性和開拓性。就靈活性而言,比如協商主持、參加人員的靈活性,如民主協商會在中央層級執政黨主持人(中共中央總書記)、參加人(一般是中共中央常委全部)、邀請協商對象(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無民主黨派人士)全部固定規範,但在地方這些方麵都可能有所變化,比如地方黨委副書記主持,邀請協商的對象會涉及民族宗教界人士等,這種靈活性多與地方實際需要有關。就開拓性而言,比如協商內容在不斷充實、深入、拓展,如對人大代表的名單進行協商;協商形式在進一步拓展,如中共湖北省荊門市委邀請民主黨派人士列席會議;協商主動性顯現,文件政策要求以外的協商開始出現,比如湖北省地方政府有機關因為看到協商效果,主動邀請參政黨進行重要事務協商,機關領導特別親自出席協商會議;等等。

中央及地方層級的協商表明,中共黨委積極推進協商已經成為大勢所趨,黨委的協商意識在不斷增強,盡管其中可能還會冒出家長製作風,但其終將會成為末枝旁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