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組織化協商已經成為參政黨參與協商的重要方式。目前,在政黨協商中,從協商準備,即意見、建議的形成來說,是組織化的。民主黨派參與政黨協商,其主體特點是“精英性,兼以群體性為基礎”,精英性是指“協商”意見表達者往往是民主黨派的骨幹精英,群體性是指民主黨派協商所提出的意見、建議往往是群體性智慧。形成群體性智慧的過程即意見、建議組織化的過程。民主黨派在提出具體意見、建議時,從專職機構的職責、內部製度的要求、具體課題的調研模式到各具特點的成員,將從各個方麵協同保障意見、建議的形成。從現場協商來說,是組織化的。在現場協商中,民主黨派意見形成者並不一定是現場協商者,而是選擇恰當人選承擔現場協商工作,這本身也是一種組織化。從具體協商方式來說,無論是會議協商還是書麵建議協商,也都體現著組織化的特點和要求。組織化協商不僅僅是各參政黨參與政黨協商的應然要求,而且已經成為各民主黨派重視的、成員廣為接受並希望的協商方式。
二是組織化的協商保證著民主黨派的協商質量。以書麵建議提案協商為例,會成為重點提案的往往是組織化程度較高的集體提案。在政協提案中提案者可以分為四種類型,即民主黨派組織、民主黨派在政協的界別小組、民主黨派成員聯合、民主黨派成員個體,這四種類型提案的質量表現出了一定的差別,從各類型提案的優秀率來看,民主黨派集體提案質量往往要高於其它類質量。以民革中央2008-2011四年間各類型提案來看,其中央集體提案四年平均優秀率為3.1%;其次是聯合提案質量較高,說明民革在自發發揮集體的作用方麵表現較好;最需要提高質量的是民主黨派成員個人提案,四年平均優秀率不到1%。
民主黨派整體的各類型優秀提案同樣體現了協商的組織化作用。在十一屆全國政協的優秀提案中,民主黨派中央優秀提案總計54份,占民主黨派總優秀提案百分率為47%;聯合優秀提案總計14份,占民主黨派總優秀提案百分率為12.1%;兩者累積達到59.1%。這一比率同樣表現出了集體提案的質量要高於個人提案的質量。個人提案優秀率占到40.9%,這一占比還是相對較高的,對此要具體分析,要看到其優秀率與個人總提案絕對數的走高(數量相當多)的聯係,比如民革中央2008-2011年的8份個人優秀提案是從995份個人提案中所產生的。而且,在全國政協中的民主黨派個人提案,有一些其實也是組織化的成果,比如當全國政協委員本身是地方民主黨派組織的領導時,其提案往往會是集體智慧的體現。當然,在民主黨派的提案工作中,個人提案也可以轉化為集體提案,這種轉化也是一種組織化行為,在轉化中會進一步提升提案質量。可見無論是單個民主黨派,還是八個民主黨派整體,就提案看都反映出了組織化程度對提案質量的影響,組織化程度、水平越高,協商質量就越高。
三是參政黨參與政黨協商的組織化程度、水平相對較高。在提案協商中,也可看出相對來說參政黨協商的組織化水平是較高的,在一屆政協眾多界別的優秀提案中,民主黨派優秀提案占比往往較高。比如政協十一屆五次會議優秀提案總份數為281份,民主黨派中央優秀提案總計115份,占比40.9%;而十一屆政協民主黨派界別占總界別比為8/34,即23.5%。
其中還可以看出這樣一些特點:有的民主黨派重視中央集體提案,比如民建,5年達到9份;有的民主黨派則比較忽視,比如民盟,其中央集體優秀提案和台盟數量一樣,隻有4份,每年平均不到1份;從總體來說,民主黨派還是集體優秀提案占比最高,其次是個人提案,占比40.7%,其中基本上很少的是政協界別小組提案,5年中8個民主黨派共3件提案獲得優秀。如此可見民主黨派組織化、精英化在政黨協商中所發揮的作用。
從協商能力來看,各參政黨的協商能力逐步增強。參政黨協商能力的增強,是參與好政黨協商的要求。良好的政黨協商,要求協商雙方有著對等的協商能力。在中國特色政黨協商中,在當代,執政黨人才輩出,黨建理論與實踐豐富,執政經驗豐富,在協商中就各方麵發展提出真知灼見的潛在能力相當之強。這就對協商中的另一極參政黨提出了較高的能力要求,參政黨如果沒有相應的協商能力,則協商合作就會流於形式並難以為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