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章 政黨協商與參政黨實踐(7)(3 / 3)

政治認同的增進不單在於政治共識的達成,還在於協商過程本身會增進情感認同。在協商過程中,為了公共利益或群體利益,協商主體會有討論、磋商、辨析,在討論、磋商、辨析中秉持平等、理性、公益等原則,因為這些,不管協商有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協商主體都會因為對協商過程的了解、理解及對自身、自身意見的尊重而會形成對決策意見的理解及尊重,形成情感認同。有學者認為協商的最大價值不在於協商一致意見的達成,而在於使協商持續下去,使協商成為社會的需要,成為社會凝聚器、穩定器,這是從另一角度對協商過程的政治認同作用的充分肯定。正是協商過程的這一作用,使得當前一些不完全意義上的協商(協商過程中討論、磋商、辨析的缺少或不夠充分),或程序、製度顯得還不夠完備的協商,也具有它們存在的相當意義。

(二)協商推動了參政黨發展

政黨協商的良好開展,對於政黨協商主體從協商意識的豐足到協商意見的凝練、表達、協商過程的準備和實施,甚至是協商一致意見的落實都提出了相當要求,在協商過程中,協商主體會自然受到與這些要求相關的各方麵的鍛練,並因之推動自身的發展與完善。參政黨經受政黨協商實踐的鍛練,自身協商意識在逐步增強,參與協商的組織化水平在逐步提高,協商能力在逐步增強。

從協商意識來看,新時期以來,各參政黨經由政黨協商實踐鍛煉,協商意識逐步增強。協商意識內涵包蘊豐富,包括主動發起意識、平等意識、理性批判意識、利益代表意識等等。參政黨協商意識的增強體現在:

一是主動協商意識逐步增強。在多黨合作製度中中共處於領導地位,這會無形地製約民主黨派的主動性;從相關製度對協商規定來看,除政協平台的協商外也主要是中共黨委發起協商。盡管如此,民主黨派還是發揮出了一定的主動性,比如推動了中發[1989]14號文件的製定,推動了中國多黨合作製度寫入憲法;比如1990年至2006年底17年間,各參政黨中央、無民主黨派人士向中共中央提出重大書麵建議200多項,平均每年近12件,這些都表明參政黨破除了思想上的無形限製,主動協商意識會因應時代要求而迸發。

二是理性批判意識再顯。在與中共的協商中,參政黨成員往往會因為參政黨地位,提建設性意見多,提批判性意見少;委婉表達多,直接批評少,這也是目前民主黨派發揮民主監督作用不力的原因所在。而在有關的黨代會報告征求意見中參政黨成員及無民主黨派人士“紛紛‘開炮’提出意見,表達了來自基層的真實聲音”,“開炮”是表達的直率、批評的直接、良知責任的驅使,在很多模式化的協商表達中(有認為是“舉手的多”、“唱讚美詩的多”),這種理性批判意識顯得彌足珍貴,也應當發展為一種趨勢。當然,這種理性批判意識對民主黨派來說並不是新鮮事物,隻是因為文革等相關因素的影響,在當前它不是那麼彰顯。

三是具體利益輸入意識特別兼顧。接受中共領導及當代中國發展,決定了參政黨在參政活動中其利益代表性必須兼顧公共利益與具體利益,一些民主黨派對所聯係界別事務關注較多,表現出較強的具體利益代表意識;一些民主黨派對所聯係界別事務關注不多,卻不能由此說明他們具體利益代表意識薄弱。事實上民主黨派在參政協商中是特別保持、盡力體現自身的代表性的,比如在提案協商中,不管多少,民革中央每年都必然會有有關台灣事宜的提案。對協商活動進行反思時,民主黨派成員會有困惑:“我們究竟代表了誰?”這種困惑表明民主黨派是很具有具體利益代表意識的,在協商中也是很希望做好的。具體利益與界別特色相關,具體利益的提出與公共利益的平衡相關,具體利益的輸入與協商諸環節(議題的主動發起、意見的關注與采納等)相關,因此,有著具體利益意識卻不一定能反映在參政協商中。這也說明做好具體利益的輸入是一個綜合複雜的工作。

從協商的組織化來看,參政黨參與協商的組織化水平在逐步提高。參政黨協商的組織化水平是參政黨組織整體組織化水平的反映,協商組織化水平的提高反過來也有益於組織整體的組織化水平的進一步提高。參政黨參與協商的組織化水平的提高體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