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章 政黨協商與參政黨實踐(7)(2 / 3)

二是在法律法規的協商中,新世紀以來逐步形成立法機製、開創立法製度的政協法律法規的協商,一些地方取得了不俗的成績,比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協近5年來參與法律法規的協商31項;南京市政協在近9年來對近60項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近300條,80%得到不同程度地吸收或采納;上海市政協近5年來就73件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提出建議1393條,平均采納率達66%,最高達100%。

三是在重要事務協商中,以政協平台的提案協商反映,提案協商的采納率也是可觀的,全國十一屆政協期間(2008-2012年),民主黨派中央提案(含少量界別小組提案)、聯合提案、個人提案優秀提案總計115份,占政協總優秀提案百分率逾40.9%;在省級提案中,湖北省政協十屆三次會議以來立案的684件提案中,民主黨派集體優秀提案占比24/61,逾39.3%。221當然在有些方麵的協商中,也還存在民主黨派基本上沒有實質性意見的情況。

這些達成一致的協商意見、受采納的協商意見基本可以發揮作用,因為這些協商意見一經采納後或具強製效力,或落實程序、環節比較完整合理。就法律法規的協商來看,因法律法規的協商中民主黨派意見一經吸納,則其意見就成為法律的內容而具有了法律效力,落實就不是問題。就對中共文件的協商來看,因對中共文件的協商中民主黨派意見一經吸納,則其意見就成為政策的內容而會受到執政黨的強製執行,其落實問題就是文件的落實問題。在法律法規的協商、對中共文件的協商中,民主黨派意見被吸納後具有了強製執行效力。目前,協商一致意見不存在落實問題的還有重要人事協商,因為重要人事協商中民主黨派基本沒有不同意見。

事務類協商達成的一致意見的落實問題,需要具體分析,如法律法規的協商、對中共文件的協商一樣,其關鍵還是一致意見以什麼形式表現出來。提案形式的協商,政協的各層次的會議協商,黨委發起的文件、人事內容之外的會議協商,其中事務類協商均占很大比重,可以從提案形式、會議協商中的雙月座談會形式分別來看事務類協商一致意見的落實。

提案形式的協商,從協商程序來說,基本規範、完整,分為立案、分辦、領辦、督辦、辦結幾個環節,一般而言,其落實有程序保障。在這幾個環節中,立案意味著對提案議題、意見的基本認可,但還需要相應政府部門的協商;領辦意味著政府部門協商意見表達兼執行的開始――認同則執行,不認同、不能執行則要說明理由;督辦則是督促政府部門必須進行意見表達兼執行;辦結是對政府部門落實提案意見的進一步監督。其中督辦程序隻有重點提案才會履行,且督辦人一般是黨政領導人。由提案程序來看,其一致意見的表現形式的特殊性在於,如果政府部門沒有不同意見則提案就是一致意見,如果政府部門有不同意見則一致意見就難以說是付諸了書麵。這樣一來,一方麵,提案程序的完整保證一致意見的落實;另一方麵,程序中一致意見的表現形式的不確定性(也可由此導致一致意見的隨意性)部分消解了落實力度。盡管如此,提案程序還是很好地保障了高質量提案的辦理落實:黨政領導人督辦重點提案,從而杜絕了不確定性帶來的消極影響。

雙月座談會的協商,落實問題主要在兩個環節,一是對於“一致意見”的把握,民主黨派的哪些意見會被認為是中共所認同的;二是一致意見會不會形成書麵材料,比如會不會形成紀要。從雙月座談會的協商程序來看,座談會後,執政黨相關工作部門對會議進行總結,將具有可操作性的、可行性的建議以《會議紀要》形式送達各職能部門負責實施落實,紀要本身具有一定的效力,如果一致意見都會進入紀要,則一致意見的落實問題也轉化為紀要的落實問題。

政黨協商中一致意見的量的可觀,表明參政黨與執政黨在具體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的共識的可觀;一致意見的量的可觀,一致意見有效發揮作用,會更進一步促進協商主體的協商積極性,營造良好的協商環境,從而促使政黨協商良性發展。在良性發展的政黨協商中,政治共識不斷增進,而政治共識的不斷增進必然導至政治認同的不斷增進。在中國政黨協商中,當參政黨與執政黨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發展方麵的策略、意見共識不斷增進時,在很大程度上則會導至參政黨對執政黨所領導的政治方向、道路、製度、理論的信服、認同。這種信服和認同也可以說是宏觀層次的政治共識。這種政治認同、宏觀政治共識可以說既是政黨協商的前提和基礎,又是政黨協商的最大政治成效,對於中國政治製度發展來說是最強有力的支撐。當然,參政黨對於執政黨的信服、認同,最直接的政治成效就是促進多黨合作的長足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