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協商民主與社會主義協商民主(7)(2 / 3)

愛國統一戰線層麵的協商民主,是中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最重要的實踐形態,除了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的政治協商和中國共產黨在人民政協同各民主黨派各界人士的協商這兩種重要的協商民主形式外,愛國統一戰線層麵的協商民主還包括民族事務的協商、宗教事務的協商,在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和社會治理創新的實踐中,也表現出了豐富多樣的實踐形式,是構成廣泛多層次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內容。目前,理論界對民族事務和宗教事務的協商民主實踐的研究還較為薄弱,應當引起高度關注。

(五)發育中的社會組織的協商民主實踐

社會組織是現代社會順暢運行不可或缺的元素,長期以來,由於全能國家思維的束縛,中國社會組織發展緩慢。改革開放以來,“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特別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建立和社會管理創新,推動了中國社會的結構性變遷,各類社會組織發展迅速。根據民政部的最新統計數據,截至2013年9月底,全國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有51.13萬個,其中社會團體27.4萬個,民辦非企業單位23.4萬個,基金會3300個,各類社會組織形成固定資產1950多億元;從業人員1218萬人。隨著各類社會組織的發展,其在社會政治領域的活動也日趨活躍,在這種背景下,社會組織的協商民主也在中國政治生態中開始發育,並不斷創造出各具特點的協商民主形式。溫嶺市的“工資集體協商製度”就是社會組織協商的較具典型性的案例。

溫嶺市的“工資集體協商製度”是從2003年開始實踐的,其具體作法是首先在全市範圍內組建羊毛衫業、泵業、帽業等行業工會,由行業工會、工人代表和企業主代表三方談判簽訂行業工資標準協議書,並報市勞動人事局備案,以之作為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附件,協議書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相關企業的工人工資不能低於此標準。所涉行業的民營企業的工資不再由企業單方確定,而是由工人代表、企業主代表和行業工會協商決定。從溫嶺市的經驗可以看出,如果行業工會不能成為獨立運行的社會組織,這種協商民主是很難落到實處或者使其效力具有相當約束力的。

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在作出推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廣泛多層製度化發展,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係的總體部署中,將社會組織的協商納入到中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體係之中,並提出了加快推動社會組織的發展,激發社會組織的活力,拓寬社會組織的協商渠道的具體要求:一是提出加快推進政社分開,鼓勵社會組織發展。“正確處理政府和社會關係,加快實施政社分開,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限期實現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真正脫鉤”、“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力度”;二是提出“激發社會組織活力”,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支持和發展誌願服務組織。重點培育和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成立時直接依法申請登記”;三是要求健全社會組織的民主法製建設。提出“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製度,加強社會組織民主機製建設,保障職工參與管理和監督的民主權利”,同時把規範社會組織中任職擴展到領導幹部親屬。要求“完善並嚴格執行領導幹部親屬經商、擔任公職和社會組織職務、出國定居等相關製度規定,防止領導幹部利用公共權力或自身影響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謀取私利,堅決反對特權思想和作風”。四是加強社會組織管理與引導。“加強對社會組織和在華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管理,引導它們依法開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