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進一步發展了中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理論,為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製度,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製度化發展提供了指導思想。
二、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在中國的實踐
協商民主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便有著豐富的實踐。新中國協商民主最早的成功實踐是第一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召開,“標誌著協商民主這種新型民主形式開始在全國範圍內實施”。
在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正式確立,在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長期共存,互相監督”的方針下,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這種新型民主形式得到了初步的發展,創造了雙周座談會、協商座談會和最高國務會議等行之有效的協商方式,在恢複和發展國民經濟、推動社會主義改造和建設中起到了積極作用。
中國進入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以後,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實踐中,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創造了廣泛多層次的協商民主方式,其內容涵蓋了國家和地方立法、中央和地方政府行政決策、農村和城鎮基層治理、統一戰線和政黨協商等各個方麵。這些民主政治的實踐雖然在最初並沒有被冠以“協商民主”的名義,但都充分體現了在社會主義製度下廣泛的公民參與、平等和理性的協商討論的協商民主精神,是人民民主的具體實現形式,都是中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鮮活的實踐形態。
(一)立法協商:國家權力機關層麵的協商民主實踐
立法協商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內容。中國的立法協商主要是國家權力機關即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協商。人民代表大會作為中國社會主義民主的根本製度平台,是中國的國家權力機關,不僅是選舉民主的主要載體,同時也是協商民主的重要製度載體,在中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實踐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依托人民代表大會這一國家權力機關的協商民主實踐主要表現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協商。立法協商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民主政治實踐中有著豐富的資源和曆史的傳統,新民主主義時期根據地的立法便是在根據地人民廣泛討論並與各界民主人士充分協商的基礎上製定的。新中國建立之初起著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及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4個議案都是中國共產黨在人民政協同各民主黨派、各界民主人士協商的產物。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的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經過了全國人民的廣泛討論和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的充分協商。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發展和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不斷完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協商也得到了迅速發展。特別是2000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頒布實施後,其第34條、58條明確規定立法機關應當以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麵的意見,這就為立法協商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使得聽證製度正式進入了立法程序。此後,各地方立法機關則通過地方立法或其它形式製定了相關聽證規則,對立法聽證的主體、原則、範圍、程序等要素進行了具體規定。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立法活動實行了開門立法,建立了立法論證聽證製度,鼓勵公眾參與立法,收集立法信息,盡力使各方麵的利益和要求都能得到體現和表達,製定出符合公眾利益的法律、政策。據統計,截至2006年底,共有28個省級立法機關舉行了60次立法聽證會,共對61部地方性法規進行了聽證。2007年10月,甘肅省人大製定了《甘肅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程序規則》,首次以立法形式確認了公民擁有直接向人大常委會提出立法建議項目的權利。同月,吉林省人大向社會公開征集地方立法項目,社會各界可以在保障公民權利、推進社會事業、加強社會管理等方麵,提出立法項目名稱、立法項目等方麵的建議,同時可以提出立法的必要性和法規要調整的內容。2008年7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發出公告,向社會公開征集未來四年內自治區地方立法規劃項目建議。這種立法協商的實踐,有力地推進了人大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學化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