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立法協商的實踐中,出現了許多協商民主的典型案例,如《物權法》的審議通過就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立法協商的成果。
《物權法》是民法典關於財產歸屬和利用的一項重要法律製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從提出、起草到審議通過,曆時13年,經過8次表決。1994年3月,全國政協委員王翔在全國政協八屆二次會議上提交《關於建議修改和補充保護私營經濟法律法規提案》。2001年3月,王翔在全國政協九屆四次會議上提交《關於盡快出台物權法重點完善用益物權製度的建議案》。2001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在廣泛征求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曆時3年,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征求意見稿)》,並於2002年3月提交全國人大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從2002年3月第一次提交九屆人大五次會議審議到2007年3月十屆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曆時5年,共經過8次審議,創下了中國人大立法史上單部法律案審議次數最多的紀錄。在立法的過程中,社會各方麵、各階層的力量都參與了進來,就這項意義重大的法律案進行了全麵、充分、理性的協商。2005年7月10日至8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經過三次審議尚未通過的物權法草案向社會全文公布征求意見,共收到11543件公眾意見。在物權法製訂過程中,麵對不同意見激烈的理論交鋒,全國人大充分聽取了不同方向的聲音。物權法的支持者和反對者在公共平台上公開抒發意見、相互辯難,以熱烈而理性的態度交換觀點。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等先後召開了100多場座談會,並多次邀請專家學者就專業性難題召開了立法論證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最終審議通過是全國人大立法協商的成果。
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機關在民主立法、開門立法的實踐中不斷豐富著立法協商的形式,推動了中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發展。
(二)行政決策協商:中央和地方政府行政決策層麵的協商民主實踐
中國傳統的行政管理體製一向是以單方麵地推行政府意誌為基本模式,缺乏雙向互動的習慣。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中國政治體製改革的開展,特別是行政管理體製改革的不斷推進,推動了各級政府決策民主化的進程,政府與社會、公民的雙向互動越發頻繁,公民參與政府決策的程度不斷提高,行政決策中的協商民主實踐不斷增多。在全國各地湧現了許多政府與社會協商對話的形式,成為公民參與決策的重要環節和有效渠道。
1996年聽證製度正式建立,主要應用於行政處罰聽證。1998《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正式確立了價格聽證製度,聽證進入到行政決策領域。此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由國務院頒布施行的《行政法規製定程序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都做了類似的規定。同樣,各級地方政府也在自己製定的行政規章和行政措施中,因地製宜地製定了許多行政決策協商的具體規定。經過十多年的努力,行政決策協商已經成為政府重大決策的一種經常形式。
價格決策聽證因為廣泛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所以舉行得最多,也最受社會各界關注。2005年開始,上海市閔行區在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的推動下,開始實行公共預算改革項目,其中的一項民主審議程序是對部分公共預算進行公開聽證,這就使得預算項目被納入了公眾聽證的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