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黨的十八大報告正式提出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概念,並將“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製度”作為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和推進政治體製改革的重要目標,初步闡述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理論,主要內容包括:第一,明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第二,提出要完善協商民主製度和工作機製,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製度化發展。通過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等渠道,就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廣泛協商,廣納群言、廣集民智,增進共識、增強合力;第三,強調要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推進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製度建設,更好協調關係、彙聚力量、建言獻策、服務大局。加強同民主黨派的政治協商。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之中,增強民主協商實效性。深入進行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第四,提出積極開展基層民主協商。以擴大有序參與、推進信息公開、加強議事協商、強化權力監督為重點,拓寬範圍和途徑,豐富內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主權利。這樣就將協商民主由以往主要體現在國家政治層麵拓展到了社會政治生活的各個方麵。黨的十八大對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概念和理論的重要闡述和部署,標誌著中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理論的正式確立。
2013年11月,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深化政治體製改革,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製度化、規範化、程序化,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的高度。進一步提出了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製度的總體部署。首先,《決定》將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製度作為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製度建設重大任務,指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必須以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為根本,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民族區域自治製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製度,更加注重健全民主製度、豐富民主形式,從各層次各領域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充分發揮我國社會主義政治製度優越性。”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一種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民主製度和民主形式,它以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為主要載體,同時,也貫穿於其他三大政治製度之中,是從各層次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重要製度設計,能夠充分體現中國社會主義政治製度的優越性;其次,《決定》深刻分析了協商民主在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製度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指出:“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是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第三,《決定》將發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與全麵深化改革,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緊密聯係起來。《決定》強調全麵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製度,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國家治理是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的一個全新理念,強調多元主體管理,民主、參與式、互動式管理,強調在黨和政府的領導與多元主體參與公共事務決策的統一。而協商民主的核心要素是協商與共識,強調廣泛多層次的公民有序參與,就公共事務達成共識。較之於投票民主,這一民主形式更能體現現代治理多元主體、參與式、互動式的特點,在國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會治理中有著其獨特的優勢,因此,協商民主是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製度載體,對於實現全麵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第四,《決定》明確提出了推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製度建設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強調“在黨的領導下,以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為內容,在全社會開展廣泛協商,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第五,《決定》提出了推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廣泛多層製度化發展的具體思路:一是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係,拓寬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的協商渠道。深入開展立法協商、行政協商、民主協商、參政協商、社會協商。加強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建立健全決策谘詢製度;二是發揮統一戰線在協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完善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的政治協商,認真聽取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意見。中共中央根據年度工作重點提出規劃,采取協商會、談心會、座談會等進行協商。完善民主黨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議製度。貫徹黨的民族政策,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三是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重點推進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製度化、規範化、程序化。各級黨委和政府、政協製定並組織實施協商年度工作計劃,就一些重要決策聽取政協意見。完善人民政協製度體係,規範協商內容、協商程序。拓展協商民主形式,更加活躍有序地組織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增加協商密度,提高協商成效。在政協健全委員聯絡機構,完善委員聯絡製度;四是開展形式多樣的基層民主協商,推進基層協商製度化,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監督機製,促進群眾在城鄉社區治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製度,加強社會組織民主機製建設,保障職工參與管理和監督的民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