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協商民主及政黨協商在中國的緣起及曆史演進(5)(3 / 3)

1948年11月,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經過屢次協商和修改,最終達成了《關於召開新的政治協商會議諸問題的協議》,內容主要涉及新政協籌備會和新政協兩個方麵,對召開新政協的時間、地點、參與者性質、任務都作出規定,其主要任務是製定《共同綱領》和籌劃建立新政權。新政協籌備會和新政協改變了“五一口號”最初設想的通過政黨協商籌辦新政協,再由新政協召集人民代表大會,進而由人民代表大會籌建新中國的建國程序;而是改為直接由黨派協商基礎上的新政協籌辦新中國,跨越了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機構。新政協的籌建過程充分展現了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民主協商解決國是的誠意,中國共產黨贏得了各民主黨派和社會各界的支持與擁護。

1949月1月,李濟深、沈鈞儒等民主黨派人士55人抵達解放區,在發表的《我們對於時局的意見》中表示願意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發揮自身力量,促使人民民主革命盡快取得成功,支持新政協的召開。從黨際關係看,“這個意見的發表意味著民主黨派已經與中國共產黨形成了新的政治關係,即民主黨派願意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共同推進反對國民黨統治的事業,這就表明中國共產黨與民主黨派的關係已經不是平等的黨際之間的夥伴關係,而是政治上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中國共產黨與民主黨派的關係從此進入了新的階段”。此後,政黨協商的重點轉向如何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為召開新政協和建立新中國做準備,中國共產黨在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中的領導地位逐漸確立。

現代政黨產生以來,反帝反封的時代要求對政黨關係的發展、定型具有推動作用,在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基礎上建立人民民主政權的實踐中,作為國家製度層麵的協商民主和政黨協商在實驗過程中逐漸得到完善。客觀方麵,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政治發展的任務艱巨,使得近代先進分子較早認識到合作與協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間接促成各進步階級、民主團體政治聯盟的實現,反映在政黨關係上即為黨派合作。主觀方麵,各進步政黨在著力發展各自力量外,還尋求黨派間有序的合作關係,以期達到最大化的組織效應,幹預國家政治生活。麵對近代強大的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政治敵人,競爭性政黨關係內耗嚴重,各進步政黨間有序的合作關係才能實現組織效應最大化,拋棄西方政黨無序的競爭關係,協商民主及政黨協商成為必由之路。總之,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對政黨協商製度的實驗,是各方依據中國曆史文化、基本國情及革命特點,審時度勢共同作出的政治選擇。

全麵抗日和解放戰爭時期各黨派進行的政黨協商實驗特征是,國民黨和各民主黨派出於革命鬥爭需要而進行的相對平等協商,中國共產黨並未取得協商中的領導地位,協商民主和政黨協商實驗缺乏長期且固定的組織形式,也缺乏製度保障,隨意性較強,作為重要力量的民主黨派處於建立和解散、分化和合並的不穩定階段。整體來講,實驗期中的協商民主和政黨協商日趨進步,協商觀念和機製逐漸增強。

新中國成立後協商民主與政黨協商的基本曆程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標誌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的初步確立,隨後,新中國協商民主和政黨協商曆經初步發展、曲折發展和健康發展三個相互聯係的發展階段,其性質和功能也因此曆經複雜的曆史演變。這種演變既印證了當代中國政治發展的路徑,亦推動中國社會主義政治體製和和諧政黨關係的形成。

一、新民主主義社會時期協商民主及政黨協商的初步發展

中國人民解放軍於1949年1月31日和平進入北平城,同年3月5日至13日,中國共產黨在河北西柏坡召開中國共產黨七屆二中全會,會議專門議定“我黨同黨外民主人士長期合作的政策,必須在全黨思想上和工作上確定下來。我們必須把黨外大多數民主人士看成和自己的幹部一樣,同他們誠懇地坦白地商量和解決那些必須商量和解決的問題,給他們工作做,使他們在工作崗位上有職有權,使他們在工作上做出成績來。”這就明確闡釋中國共產黨將要與各民主黨派建立的是“長期合作”關係,並非僅僅為奪取政權的需要而實施的權宜之計。中國共產黨為表示與民主黨派長期合作的誠意,確定了民主黨派人士在新中國政府“有職有權”的原則,這就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政治協商製度的建立奠定了相應的組織基礎和原則。中共七屆二中全會中有關國家性質和黨派關係的決議,預示著政治協商會議從近代以來逐步形成的協商思想和政治現象發展成為政治製度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