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協商民主及政黨協商在中國的緣起及曆史演進(5)(1 / 3)

根據《雙十協定》的規定,1946年1月10日至31日,中國民主政治史上首次“政治協商會議”在重慶召開。會議召開前夕,在初步商定的參加政協會議代表名額分配問題上,民盟內部產生嚴重分歧,青年黨脫離民盟後堅持要求與民盟平起平坐,增加青年黨參會代表名額,致使青年黨和民盟一時陷入僵局。為打破僵局保證會議如期舉行,一方麵,中國共產黨與民盟簽訂了“君子協定”,即在重大問題上“事前交換意見,以便相互配合”,周恩來還“鼓勵民盟內部除青年黨外,今後應加強團結,準備在政協會議中共同鬥爭”;另一方麵,國共兩黨協商決定作出讓步,使參加政協會議的黨派代表名額最終確定,分別是國民黨代表8人,共產黨代表7人,民盟代表9人,青年黨代表5人,無黨派人士9人,合計38人,其中,“黨派代表由各黨推選,社會賢達代表由國民黨同共產黨雙方協商確定”。

在各黨派的共同推動下,政治協商會議於10日正式召開,會議主要圍繞著和平建國和召開國民大會兩大議題。中國共產黨和民盟遵照達成的“君子協定”,雙方代表時常在晚間集合共同討論重大問題,“往往是白天開會,晚上再到特園碰頭,互相交換情況和意見”。會議之外,各黨派還開展廣泛和深入的協商討論。軍隊問題是重慶政協會議的焦點,國民黨要求先實現“軍隊國家化”,而後“政治民主化”,中國共產黨的意見則正好相反,青年黨和民盟提出軍隊應脫離黨派歸屬於國家,會議最終達成了軍隊屬於國家、軍黨分立、以政治軍的折衷方案。經過反複的協商討論,會議還通過了有利於人民的五項決議,包括和平建國綱領、憲法草案問題、軍事問題、改組政府、國民大會等五個方麵。

按照政治協商會議的協定,在和平和合作的前提下,改組國民政府,商定民主憲法草案,重新製定國民大會選舉法、組織法,最終實現憲政政治。令人惋惜的是,國民黨並未遵守政治協商會議的協定,主動挑起內戰,並於1946年11月15日在南京單方麵召開“國民大會”,致使政治協商會議被迫解體,成立民主聯合政府的政治主張落空。

政治協商會議產生的各黨派民主“協商”結果,最終因國民黨專製獨裁單方麵否定而無法得到落實,一直推遲到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召開,協商民主精神才得以真正的落實。因此,1946年在重慶召開的政治協商會議被稱為舊政協。盡管國民黨破壞了政治協商的決議,但舊政協為此後中國共產黨的製度設計提供了思路參考:即通過政治協商會議籌建新中國、建立和發展協商民主——政治協商——政黨協商的民主製度。

因此,政治協商會議具有重要的曆史意義,成為中國協商民主和政黨協商發展進程中的獨特際遇,標誌著政黨間民主協商實驗的進一步深化。它是由執政黨(國民黨)發起,非執政黨(中國共產黨和其他民主黨派團體)廣泛參與,采取國家層麵的會議形式,在基本平等的基礎上協商討論解決國家政治問題,開創了中國政黨政治史上的先河。會議實現的協商成果不僅符合國共兩黨的政治主張,也凝聚著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與廣大人民的努力和共識,是中國曆史上首次嚴格意義上的政治協商及政黨協商實驗,討論過程中的包容和妥協因素體現出協商民主的理念,“協商程序”、“協商原則”的協商精神開始深入民眾內心。

重慶談判和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協商民主思想逐步形成的標誌,政治協商會議的順利召開,成為全麵抗戰爆發以來協商民主和政黨協商實驗的顯著成果。盡管此後該成果被專權者所遺棄,令史家至今仍在為“失去的機會”慨歎不已,但它並非是可有可無的曆史插曲。政治協商會議的總體特征是政黨協商思想及其平台“政治協商會議”在實驗中初步成形,中國共產黨於1948年發布著名的“五一口號”,其中所設計的建國程序就是受此啟發,由此延續下來的協商政治理念以及召開新政協的倡議,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誕生的催化劑。

1946年6月,國民黨當局不顧全國人民的強烈反對,向中原解放區展開大規模的軍事進攻,全麵內戰爆發。在此情形下,各民主黨派並未完全放棄黨派協商解決分歧的和平願望,呼籲“由國共雙方協商全麵停戰,實現和平,從新再由各民主黨派,擴大黨派協商會議,遵循過去協商精神與路線,以解決國是,而建設新中國”。但國民黨屢次背信棄義,致使大部分民主黨派和愛國人士產生政治轉向,逐漸向中國共產黨靠攏。民盟二中全會提出要重新召開政治協商會議,實施以往的政協決議,致公黨在複黨過程中譴責國民黨背棄政協決議,並於1947年5月的“三大”作出決議,加入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1947年10月,民盟被國民黨宣布為“非法團體”,總部機構被迫宣布解散,但民盟各地組織並未停止政治活動,民盟中央領導人和領導機關紛紛轉入地下或移駐香港,各民主黨派和中國共產黨開始公開的政治合作。1948年1月民盟召開一屆三中全會,正式恢複了總部工作,重新確立政治路線。隨著各民主黨派相繼加入到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陣營中來,中國式樣的協商民主製度及政黨協商製度呼之欲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