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在重特大事故和群體性事件背後(2 / 2)

進一步推進治理的人權保障。現代法治要求,國家治理必須以保障公民人權為基本底線。政府推出任何重大項目,實施任何重大工程,首先都要精心組織調查和論證:確定這些項目、工程將對公民權益產生何種影響。如果影響是負麵的,即使這些項目、工程將增加GDP,提升政府“政績”,也必須堅決放棄。政府絕不能因公民對這些項目、工程提出異議,或公民在其合法權益受到這些項目、工程的損害後尋求救助時,而限製、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言論自由。前幾年,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所謂增加GDP或“維穩”,竟不惜侵害和踐踏人權(如將上訪公民送勞教、辦學習班、抓入訓誡中心,乃至關進“黑牢獄”等),公然侵犯公民權利和人身自由,這與現代法治絕不相容。法律要為公民權利提供剛性保護。

進一步推進治理規範化和科學化。當下一些社會治理“失靈”,源於公權力執掌者專斷和權力濫用:一些涉及巨大公共財政資金和廣大公民重要權益的決策往往由“一把手”拍腦袋決定。當結果與其意願相反,巨大財政投入不僅沒有帶來效益,反而造成國家和公共利益重大損失時,這些人則拍屁股走人,換個地方繼續做官。這種被稱為“三拍”式的決策管理模式至今仍在許多地方流行。據《中華時報》6月21日報道,雲南省紅河州河口縣三年前花費2.07億元人民幣興建的一個旅遊項目,三年後被拆除,拆遷費用比修建費用還多,高達3億元。為從根本上改變這種因專斷決策造成損失的管理模式,應抓緊製定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決策程序條例。明確要求行政決策、行政行為非經正當法律程序(如舉行聽證會、論證會、審議會,組織公開討論、辯論等),不得通過和實施。

進一步推進治理問責製。推進治理問責製,對於提高政府和政府監管機關依法執政、行政能力,防止亂作為、不作為而導致公民生命財產和國家利益的重大損失,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一些地方和部門治理水平低下,導致重特大事故和群體性事件發生,重要原因之一是沒有建立嚴格和有效的問責製。如今年8月2日,江蘇省昆山市開發區中榮金屬製品有限公司汽車輪轂拋光車間發生爆炸,事故造成70人死亡,近200人受傷。事故的直接責任者當然是廠家,但監管機關對此難道就沒有責任嗎?就在今年4月16日,與昆山一江之隔的南通,剛剛發生一起粉塵爆炸事故,其他地方又發生多起同樣事故。《新京報》對此評論道:“粉塵爆炸慘劇一而再、再而三發生,但是每次至多是相關企業負責人被追究責任,公眾幾乎從未聽聞有地方監管官員同樣因此被追究法律責任,這恐怕是一些監管部門長期消極怠惰的原因所在”。為此筆者設想,如果今後我們每天打開電視,即能看到有一個頻道在轉播某一省或市或縣的人大常委會,甚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質詢問責我們的政府官員亂作為、不作為的畫麵,我們老百姓對國家治理法治化無疑會多一份真實感,多一份信心。

(作者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行政法學會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