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會計職業法》規定,FAP是一個法人,以推廣和發展會計職業為目標,並規定會計職業領域的從業人員必須取得FAP的執照或注冊。因此,泰國注冊會計師必須是FAP的會員。
六、中泰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模式比較
我國《注冊會計師法》規定,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辦法、注冊會計師注冊管理及其相關規定、注冊會計師證書、會計師事務所的審批、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和規則的審批、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行政處罰等,其權限均屬於財政部門;注冊會計師協會則具體組織資格考試、辦理注冊事宜、對注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和執業情況進行年度檢查等。可見,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實行的是“財政部門行政監管為主導,注冊會計師協會行業自律為基礎”的模式。
在《泰國會計職業法》中規定,“商務部部長應當負責和控製本法的執行,並且有權頒布部門規章來保證本法的執行”,並規定了FAP具有14項權力與職責:(1)促進與會計職業相關的教育、培訓和研究;(2)促進會員團結,維護會員榮譽,在會員間提供福利和援助;(3)擬定會計準則、審計準則和其他與會計職業相關 的準則;(4)製定會計職業從業人員的職業行為規範;(5)規範會計職業的業務,頒發、暫停或吊銷會計職業從業人員的執照;(6)核實所有教育機構授予的會計學專業的學位或文憑的有效性;(7)核證會計職業的知識和專業技能;(8)確保會計職業從業人員參加的所有會計職業從業領域的專家培訓課程及繼續教育學習的有效性;(9)管控和規範會員及注冊人員有關會計職業實務的行為,以遵循會計職業行為規範;(10)提供援助、谘詢,向公眾傳授會計專業知識和提供專業技術服務;(11)發布《泰國會計職業聯合會規則》;(12)代表會計職業從業人員;(13)向政府部門就有關會計職業的政策和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14)執行本法規定下的與泰國會計職業聯合會的目標、權利及職責相關的其他事宜。可見,泰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實行的是“商務部門行政監管與FAP行業自律相結合”的模式。
七、主要結論
通過以上六個方麵的比較,可以看出中泰《注冊會計師法》的異同。我國《注冊會計師法》是一部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專門法律,而《泰國會計職業法》則是整個會計職業的法律規範,涵蓋的範圍更廣;兩國在注冊會計師資格準入、業務範圍、法律責任、行業組織、行業監管模式等方麵具有相似性甚至相同性。其相似性與相同性是因為注冊會計師行業作為維護經濟和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中介性行業,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越來越具有全球趨同性;一些具體差異則是兩國在政治、經濟、法律和文化民俗等方麵存在的差異。
中泰兩國在《注冊會計師法》方麵的相似性和相同性,表明兩國注冊會計師行業可以且能夠進行廣泛交流與合作;存在一些差異,則還需要兩國行業之間進行交流與溝通,存異趨同,了解和尊重彼此之間的差異。
【主要參考文獻】
[1] Kesree Narongdej. Accounting Profession in Thailand[J].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the Thai Chamber of Commerce,2008(2).
[2] 泰國會計法(英文版)[S].2000.
[3] 泰國會計職業法(英文版)[S].2004.
[4] 泰國會計職業聯合會相關資料[EB/OL].http://www.fap.or.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