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新製度背景下高校會計製度改革的思考(3 / 3)

6.在“事業收入”科目下分設的“學費收入”、“住宿費收入”、“培訓費收入”等,按照國家非稅收入有關設置項目設置此明細科目,以適應非稅收入的核算要求。

7.在“事業支出”科目下設“財政補助支出”和“非財政補助支出”二級明細科目,然後再分別增設“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三級明細科目,以便與年終決算和國庫支付製度相銜接。

(二)基建數據定期並入事業會計核算

《新製度》要求事業單位對基本建設投資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會計核算的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的同時,將基建賬相關數據定期並入事業會計核算賬目中。基本建設會計仍按《國有建設單位會計製度》單獨建賬、單獨核算是可行的,能夠反映各種來源的基本建設資金從歸集、流轉到形成資產的建設過程。在新舊製度的銜接中,要首先將2012年末基建賬中“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等相關科目餘額,借記到新賬中的“在建工程”科目。

1.國庫集中支付製度下基建數據定期並入事業會計核算在現實操作中存在一些問題,因為國庫集中支付製度規定,預算單位隻能在商業銀行設置一個“零餘額賬戶”,通過財政支付係統用於財政性資金的申請與支付,不允許財政性資金經財政零餘額賬戶向本單位其他賬戶劃轉資金。預算單位的財政性資金支付實行“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兩種方式。對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隻能是業務發生的時候兩套賬都要進行會計核算。

2.“財政直接支付”方式下,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應做以下處理。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計劃批複並下達到單位財政支付係統時,高校事業會計和基建會計均不做賬務處理,當使用此項資金支付基建款的時候,事業會計對此筆已發生的事項必須做會計處理,而不能做定期並入處理。根據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做會計分錄:

借:“在建工程”(明細科目略)

貸:“財政補助收入”(財政撥款資金)

或“事業收入”(財政專戶資金)

基建會計根據原始憑證做會計分錄:

借:“建築安裝工程投資”、“待攤投資”、“預付工程款”等

貸:“基建撥款”(按國撥資金、自籌資金設明細)

3.授權支付方式下,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額度下達後應做以下處理。事業會計首先根據額度到賬通知單做會計分錄:

借:“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

貸:“財政補助收入”(財政撥款)

或“事業收入”(財政專戶撥款)

此時基建會計不做賬務處理。當使用此項資金支付基建款的時候,事業會計對此筆已發生的事項必須做會計處理,而不能做定期並入處理。事業會計根據財政資金支付憑證做會計分錄:

借:“在建工程”(明細科目略)

貸:“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

基建會計根據原始憑證做會計分錄:

借:“建築安裝工程投資”、“待攤投資”、“預付工程款”等

貸:“基建撥款”(按國撥資金、自籌資金設明細)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負責人就《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修訂答記者問.

[2] 財政部會計司負責人就修訂發布《事業單位會計製度》答記者問.

[3] 財政部,教育部.高等學校會計製度(征求意見稿).2009.

[4] 財政部.事業單位會計準則[S].財政部令第72號,2012.

[5] 財政部.事業單位會計製度[S].財會〔2012〕22號,2012.

[6] 財政部.事業單位財務規則[S].財政部令第68號,2012.

[7] 財政部,教育部.高等學校財務製度[S].財教〔2012〕488號,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