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6章 附錄(5)(1 / 3)

4.費用或實物應通過管理局繳納。管理局應根據公平分享的標準將其分配給本公約各締約國,同時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和需要,特別是其中最不發達的國家和內陸國的利益和需要。

第八十三條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大陸架界限的劃定1.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大陸架的界限,應在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所指國際法的基礎上以協議劃定,以便得到公平解決。

2.有關國家如在合理期間內未能達成任何協議,應訴諸第十五部分所規定的程序。

3.在達成第1款規定的協議以前,有關各國應基於諒解和合作的精神,盡一切努力作出實際性的臨時安排,並在此過渡期間內,不危害或阻礙最後協議的達成。這種安排應不妨害最後界限的劃定。

4.如果有關國家間存在現行有效的協定,關於劃定大陸架界限的問題,應按照該協定的規定加以決定。

第八十四條海圖和地理坐標表1.在本部分的限製下,大陸架外部界線和按照第八十三條劃定的分界線,應在足以確定這些線的位置的一種或幾種比例尺的海圖上標出。在適當情形下,可以用列出各點的地理坐標並注明大地基準點的表來代替這種外部界線或分界線。

2、沿海國應將這種海圖或地理坐標表妥為公布,並應將各該海圖或坐標表的一份副本交存於聯合國秘書長,如為標明大陸架外部界限的海圖或坐標,也交存於管理局秘書長。

第八十五條開鑿隧道本部分不妨害沿海國開鑿隧道以開發底土的權利,不論底土上水域的深度如何。

第七部分公海第一節一般規定第八十六條本部分規定的適用本部分的規定適用於不包括在國家的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群島國的群島水域內的全部海域。本條規定並不使各國按照第五十八條規定在專屬經濟區內所享有的自由受到任何減損。

第八十七條公海自由1.公海對所有國家開放,不論其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公海自由是在本公約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規定的條件下行使的。公海自由對沿海國和內陸國而言,除其他外,包括:

(a)航行自由;

(b)飛越自由;

(c)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但受第六部分的限製;

(d)建造國際法所容許的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自由,但受第六部分的限製;

(e)捕魚自由,但受第二節規定條件的限製;

(f)科學研究的自由,但受第六和第十三部分的限製。

2.這些自由應由所有國家行使,但須適當顧及其他國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並適當顧及本公約所規定的同“區域”內活動有關的權利。

第八十八條公海隻用於和平目的公海應隻用於和平目的。

第八十九條對公海主權主張的無效任何國家不得有效地聲稱將公海的任何部分置於其主權之下。

第九十條航行權每個國家,不論是沿海國或內陸國,均有權在公海上行駛懸掛其旗幟的船舶。

第九十一條船舶的國籍1.每個國家應確定對船舶給予國籍、船舶在其領土內登記及船舶懸掛該國旗幟的權利的條件。船舶具有其有權懸掛的旗幟所屬國家的國籍。國家和船舶之間必須有真正聯係。

2.每個國家應向其給予懸掛該國旗幟權利的船舶頒發給予該權利的文件。

第九十二條船舶的地位1.船舶航行應僅懸掛一國的旗幟,而且除國際條約或本公約明文規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應受該國的專屬管轄。除所有權確實轉移或變更登記的情形外,船舶在航程中或在停泊港內不得更換其旗幟。

2.懸掛兩國或兩國以上旗幟航行並視方便而換用旗幟的船舶,對任何其他國家不得主張其中的任一國籍,並可視同無國籍的船舶。

第九十三條懸掛聯合國、其專門機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旗幟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