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a)捕撈溯河產卵種群的漁業活動,應隻在專屬經濟區外部界限向陸一麵的水域中進行,但這項規定引起魚源國以外的國家經濟失調的情形除外。關於在專屬經濟區外部界限以外進行的這種捕撈,有關國家應保持協商,以期就這種捕撈的條款和條件達成協議,並適當顧及魚源國對這些種群加以養護的要求和需要;(b)魚源國考慮到捕撈這些種群的其他國家的正常漁獲量和作業方式,以及進行這種捕撈活動的所有地區,應進行合作以盡量減輕這種國家的經濟失調;(c)(b)項所指的國家,經與魚源國協議後參加使溯河產卵種群再生的措施者,特別是分擔作此用途的開支者,在捕撈源自魚源國河流的種群方麵,應得到魚源國的特別考慮;(d)魚源國和其他有關國家應達成協議,以執行有關專屬經濟區以外的溯河產卵種群的法律和規章。
4.在溯河產卵種群回遊進入或通過魚源國以外國家的專屬經濟區外部界限向陸一麵的水域的情形下,該國應在養護和管理這種種群方麵同魚源國進行合作。
5.溯河產卵種群的魚源國和捕撈這些種群的其他國家,為了執行本條的各項規定,應作出安排,在適當情形下通過區域性組織作出安排。
第六十七條降河產卵魚種1.降河產卵魚種在其水域內度過大部分生命周期的沿海國,應有責任管理這些魚種,並應確保回遊魚類的出入。
2.捕撈降河產卵魚種,應隻在專屬經濟區外部界限向陸一麵的水域中進行。在專屬經濟區內進行捕撈時,應受本條及本公約關於在專屬經濟區內捕魚的其他規定的限製。
3.在降河產卵魚種不論幼魚或成魚回遊通過另外一國的專屬經濟區的情形下,這種魚的管理,包括捕撈,應由第l款所述的國家和有關的另外一國協議規定。這種協議應確保這些魚種的合理管理,並考慮到第1款所述國家在維持這些魚種方麵所負的責任。
第六十八條定居種本部分的規定不適用於第七十七條第4款所規定的定居種。
第六十九條內陸國的權利1.內陸國應有權在公平的基礎上,參與開發同一分區域或區域的沿海國專屬經濟區的生物資源的適當剩餘部分,同時考慮到所有有關國家的相關經濟和地理情況,並遵守本條及第六十一和第六十二條的規定。
2.這種參與的條款和方式應由有關國家通過雙邊、分區域或區域協定加以製訂,除其他外,考慮到下列各項:
(a)避免對沿海國的漁民社區或漁業造成不利影響的需要;(b)內陸國按照本條規定,在現有的雙邊、分區域、或區域協定下參與或有權參與開發其他沿海國專屬經濟區的生物資源的程度;(c)其他內陸國和地理不利國參與開發沿海國專屬經濟區的生物資源的程度,以及避免因此使任何一個沿海國、或其一部分地區承受特別負擔的需要;(d)有關各國人民的營養需要。
3.當一個沿海國的捕撈能力接近能夠捕撈其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的可捕量的全部時,該沿海國與其他有關國家應在雙邊、分區域或區域的基礎上,合作製訂公平安排,在適當情形下並按照有關各方都滿意的條款,容許同一分區域或區域的發展中內陸國參與開發該分區域或區域的沿海國專屬經濟區內的生物資源。在實施本規定時,還應考慮到第2款所提到的因素。
4.根據本條規定,發達的內陸國應僅有權參與開發同一分區域或區域內發達沿海國專屬經濟區的生物資源,同時顧及沿海國在準許其他國家捕撈其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時,在多大程度上已考慮到需要盡量減輕其國民慣常在該經濟區捕魚的國家的經濟失調及漁民社區所受的不利影響。
5.上述各項規定不妨害在分區域或區域內議定的安排,沿海國在這種安排中可能給予同一分區域或區域的內陸國開發其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的同等或優惠權利。
第七十條地理不利國的權利1.地理不利國應有權在公平的基礎上參與開發同一分區域或區域的沿海國專屬經濟區的生物資源的適當剩餘部分,同時考慮到所有有關國家的相關經濟和地理情況,並遵守本條及第六十一和第六十二條的規定。
2.為本部分的目的,“地理不利國”是指其地理條件使其依賴於開發同一分區域或區域的其他國家專屬經濟區內的生物資源,以供應足夠的魚類來滿足其人民或部分人民的營養需要的沿海國,包括閉海或半閉海沿岸國在內,以及不能主張有自己的專屬經濟區的沿海國。
3.這種參與的條款和方式應由有關國家通過雙邊、分區域或區域協定加以製訂,除其他外,考慮到下列各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