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試論我國第三人侵害債權製度的建立(1 / 3)

試論我國第三人侵害債權製度的建立

理論探索

作者:林璐 胡榮

【摘要】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在紛繁的經濟交往中,第三人侵害債權問題日益凸顯。然而,傳統民法理論中的債的相對性原則與該製度的關係等相關問題,學界仍存在爭議,我國現行的民事立法尚無具體條文明確規定第三人侵害債權製度。本文通過分析第三人侵害債權製度的理論基礎、製度構成以及我國關於該製度的立法現狀與司法實踐,主張建立第三人侵害債權製度以滿足社會需要。

【關鍵詞】 第三人侵害債權 債的相對性 構成要件

一、第三人侵害債權製度概述

1、第三人侵害債權製度的由來與發展

第三人侵害債權,是指債的關係以外的第三人明知他人合法債權的存在,以損害債權人債權為目的,故意實施侵害債權的行為,並造成債權人財產利益損害。該製度理論首創於英國1853年Lumley V.Gye一案,該案是第三人引誘違約的開創性案例。其案情如下:劇院老板Lumley與一演員簽訂合同,約定由該演員在劇院獨台演出一定期限。另一劇院的老板Gye明知此約定,仍然以高價誘使演員違約到自己的劇院演出。雖然法院頒布了演員禁演令,演出合同卻無法履行。後來Lumley訴至法院,要求Gye賠償損失。法院判決Lumley勝訴,並確立了“一個人應當為其不適當的幹涉合同關係的行為負責”的一般原則。以此案為開端,英國法突破債的相對性原則的約束,擴展侵權法所保護的債權範圍。

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有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過失。王澤鑒先生指出該款規定的違背善良風俗類型所保護的法益,可作為侵害債權的請求權基礎。因此,台灣對第三人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已經予以承認,對債權具有不可侵性持肯定態度。

從以上的列舉可以看出,英美法係和大陸法係的國家及地區都在不同程度上認可第三人侵害債權製度,債權具有不可侵性已基本達成共識。

2、第三人侵害債權製度的理論基礎

學界對債權是否具有不可侵性這一問題存在爭論。否定說否定債權具有不可侵性,理由主要是: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對債權債務關係之外的第三人不產生任何約束力。如果承認第三人侵害債權認定為侵權,使債權由相對權轉為絕對權,打亂了債權與物權的區分,造成既有民法體係的混亂。而肯定說則承認債權具有不可侵性,原因在於:債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當然受到民法保護,就不可侵害性而言,債權與物權沒有本質區別。

本文讚同肯定說的觀點。否定說的觀點雖然符合傳統民法理論的原理,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繁榮發展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層出不窮,恪守債的相對性而否認債權的不可侵性已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應社會需求建立第三人侵害債權製度。

首先,第三人侵害債權製度的根源在於債的不可侵性。依據《民法通則》第5條的規定,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債權屬於民事權益自然受到法律保護;同時,這一規定也確立了債權債務關係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侵犯債權的義務。如果債權關係以外的第三人惡意侵害債權,就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第三人侵害債權與債的相對性並不矛盾。債的相對性意味著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為依據要求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債務。在債的關係內部,債權人主張權利的對象隻能是特定的債務人;在債的關係外部,債權的根源在於債的不可侵性,如果第三人損害債權,債權人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債的相對性實際上不會妨礙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成立,債的相對性與債的不可侵性是兩個方麵的問題,兩者並不矛盾。

再次,侵權行為法保護範圍的擴大為確立第三人侵害債權製度提供可能性。隨著社會發展,引誘違約、雙重買賣、第三人與債務人惡意通謀隱匿轉移財產等新的侵權行為出現,讓現代的侵權行為法的保護範圍不斷擴大,將債權納入保護對象之列。因而,現在很多國家的侵權法已確立第三人侵害債權製度便是證明。《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1款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按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該款屬於開放性條款,將侵權法的保護範圍定為民事權益。同時,在第2條第2款則對“民事權益”進行了具體列舉。雖然這一條款在列舉中沒有包括債權,不過其中的“人身、財產權益”的兜底規定為建立第三人侵害債權製度留下了空間。

二、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製度構成

在現實中,第三人侵害債權多為:故意使一方當事人履行不能或者履行困難,以及非法引誘一方當事人違約等情形。在對這些行為進行規製時,有必要對第三人侵害債權的具體構成要件進行嚴格限製,否則不僅將損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使其對自己的行為後果失去判斷,還會帶來訴訟增多的不良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