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上市公司舞弊性財務報告審計研究
財經論壇
作者:楊俊 李菲
【摘要】 本文在闡明注冊會計師對舞弊應承擔審計責任的基礎上,對最重要的一類舞弊即舞弊性財務報告的成因、手段及其審計方法進行研究,希冀對促進我國證券市場舞弊性財務報告的治理具有借鑒意義。
【關鍵詞】 舞弊性財務報告 審計
獨立審計是證券市場發展的基石,也是確保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的製度安排。麵對證券市場上盛行的舞弊,注冊會計師可謂捉襟見肘、如履薄冰。本文在闡明注冊會計師對舞弊應承擔審計責任的基礎上,對最重要的一類舞弊即舞弊性財務報告的成因、手段及其審計方法進行研究,通過借鑒國外舞弊審計最新研究成果,結合中國現狀就注冊會計師如何揭露舞弊性財務報告進行應用性研究,希冀對促進我國證券市場舞弊性財務報告的治理具有借鑒意義。
一、舞弊相關理論綜述
1、舞弊的內涵
美國注冊舞弊審核師協會(ACFE)於2002年發布的報告中明確指出:“職業舞弊是指利用職務之便通過濫用或不正當使用組織的資源或資產來達到增加自身財富的目的。”舞弊是一種以欺騙性手段故意違反法律法規從而獲取某種利益的行為。
2、舞弊和欺詐的區別
舞弊包括的範圍小,是欺詐行為中的某幾種,欺詐包括舞弊行為。凡涉及公司內部有關人員的故意欺騙行為等稱之為舞弊。而發生在公司或企業外部的以坑害他人(包括公司和企業)為目的的故意欺騙行為稱之為欺詐。
3、舞弊的分類
按美國審計準則公告第82號(SAS No.82)中對舞弊的分類,舞弊可分為兩大類:一是資產侵占。這實際上是指雇員舞弊。這種舞弊一般由雇員進行即是由一個或幾個職員損害公司或企業利益的行為。如貪汙挪用公司的現金、偷盜公司物品與設備等。二是舞弊性財務報告。這實際上是指管理舞弊。舞弊性財務報告是指“為了欺騙財務報告使用者而對財務報告中列示的數字或其餘揭示進行有意識地錯報或忽略”。將舞弊分為資產侵占和舞弊性財務報告是基於外部審計師的立場來進行的。即無論是資產侵占還是舞弊性財務報告都是涉及企業或公司內部有關人員的故意欺騙行為,都是影響財務報告公允性的舞弊,屬於外部審計師應予以關注的範圍。
4、世界民間審計目標的曆史演進
第一階段(1720年至20世紀30年代)以揭弊查錯為民間審計的主要目標。第二階段(20世紀30年代至20世紀80年代)以驗證財務報告公允性為民間審計的主要目標。第三階段(20世紀80年代至今)以驗證財務報告公允性和揭弊查錯並重為民間審計的主要目標。在此階段,注冊會計師重新承擔起了揭露舞弊的審計責任。這並非是簡單地回歸到一個世紀以前的民間審計。在新的更複雜的社會經濟環境下,社會公眾對審計提出了更高層次的期望和需求,而審計主動順應於社會需求承擔起揭露舞弊的重任正是彌合審計期望差距和“適者生存”法則的必然結果。
5、中國獨立審計準則對注冊會計師揭露舞弊的要求
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8號——錯誤與舞弊》第六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根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充分考慮審計風險,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以合理確信能發現可能導致會計報表嚴重失實的錯誤及舞弊。”該準則主要借鑒了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於1988年發布的SAS No.53。而AICPA已於1997年發布了SAS No.82並取代SAS No.53。鑒於此應盡快修訂我國獨立審計準則,以為注冊會計師在財務報告審計中揭露舞弊提供更有操作性和針對性的指導。
二、我國上市公司舞弊性財務報告舞弊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