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體係的比較差異
通過對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體係的比較發現,兩者之間的差異主要體現在財務會計概念框架和準則的內容兩個方麵。
國際會計準則以“編製財務報表框架”作為概念框架來指導會計準則的製定,包括41項國際會計準則(其中31項仍有效)和30項解釋公告。而“編製財務報表框架”是單純的理論,獨立於會計準則存在,不具有會計準則的效力,而是用來指導和規範具體會計準則,以保證各會計準則之間的協調統一,提高財務報表的可比性。我國的會計準則包括1項基本準則、41項具體準則(2006年製定的38項和2014年新製定的3項)及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在我國的會計準則中沒有財務會計概念框架,而是用會計基本準則代替其的作用。這就使得在會計準則的製定過程中,會出現不一致、不連貫的情況,從而降低各項會計具體準則之間的協調性。
國際會計準則體係主要由會計準則及其解釋公告組成,在國際會計準則中沒有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之分,而中國是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製度、小企業會計製度和金融企業會計製度並存。在準則的具體內容上,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比如,在關聯方披露方麵,國際會計準則中將關聯方定義為:指在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製另一方或是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他們則被視為關聯方。而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並沒有對關聯方進行專門的定義,隻是給出了關聯方的判斷標準,但是總的來看我國的判斷標準更加具體和靈活,符合我國企業之間實際的交易關係。國際會計準則中對關聯方交易提出了“可比價格法”、“轉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三種定價方法,但是我國會計準則並沒有對定價方法作詳細說明,這可能影響信息使用者對財務報表的理解,從而作出不利的判斷和決策。在資產減值方麵,國際會計準則和我國主要在減值損失是否轉回方麵存在差異。國際會計準則要求,企業在前一次確認減值損失以後,在計算資產的可收回價值中所使用的估計發生改變時,可以轉會以前年度已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而我國明確規定減值損失一經確認,不得轉回,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小上市公司操縱利潤的空間。
二、影響我國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因素
1、經濟環境的製約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還處於初級發展階段,目前的市場體係還不夠完善,經濟的發達程度也遠遠不及西方發達國家。通過對兩者的比較可以發現,我國和發達國家的經濟交易事項兩者並不完全一致,我國的一些特殊會計事項在IFRS中並未涉及,同時IFRS中的一些事項在我國也並不適用,如果直接采用IFRS,就會使得IFRS不能很好地適用於我國的實際國情,不利於我國會計準則的完善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