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在記述曆史人物著作時,經常會用到兩個詞語:“纂修”和“著有”,它們之間的具體含義是有區別的,不可不注意。各種地方誌一般係多人參與編纂之作品,署名者是牽頭人,大約相當於現在的“編委會主任”或“主編”,這類作品可以列入主編者著述書目,但主持編著的性質不可變成“著有”。李繼聖條,稱“著有……《萬年縣誌》等”,《萬年縣誌》實為李繼聖修,劉文表纂,將之直接歸屬為李繼聖“著有”不夠恰當。盧世昌條,稱“著有《絅齋詩集》、《豐縣誌》等”,龍汝霖條,稱“著有《高平縣誌》、《堅白齋集》等”,這兩個詞條將兩種書籍同時定性為“著有”,是不嚴謹的;兩部縣誌都屬於前有先賢藍本,時有同仁幫忙而成,應為“纂修”而非“著有”,而如伍讓條,記為“主修《衡州府誌》,著有《鏡湘館集》”,這種顯示了不同性質的表述是恰當的。
細節決定成敗。賀懋椿條,稱“後改江北知州”,據縣誌應為“署江北廳同知”,“同知”與“知州”二官稱不可互換;有清一代,四川江北為“廳”而非“州”,廳的行政長官為同知。李隆萼條,稱“曆任清鎮、南安、印江知縣”,縣誌稱:“署安南,通誌誤南安。”且曰:“時苗酋稔亂陷縣城。”查清代安南縣係今貴州晴隆縣,亦有南安縣,但地處福建,李隆萼所任各縣皆屬貴州,且“苗酋稔亂”故與福建(福建極少苗人)無關,可證詞條中的“南安”應為“安南”。洪榮圻條,稱“見都督焦達峰、陳作新被殺”,實際上焦為都督,陳為副都督,為準確計,也應明確。
(二)
古人的姓名大多有名、字、號,表現在各種古籍中,相互之間稱呼或自稱,又根據場合、對象等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選擇。即便不是書香門第,即便全家基本文盲,這方麵也都不會含糊,長輩往往要請有文化的親戚或教書先生之類把子侄晚輩的名、字、號弄齊全,而名人辭典中的人物,就更不用說了,其複雜性、多樣性是需要注意的。
在該辭典中,姓名、字號的缺失、錯漏是個“重災區”。先說其中一個特殊部分,即諡號的缺失。古人於朝廷有大功者,往往死後會得到皇帝賜予諡號,而諡號又往往成為其行世的稱呼,如曾文正、左文襄、胡文忠等,所以,這類人物的條目內應以記錄諡號為宜。不是說皇帝“賜予諡號”者都有資格列條目,但入了條目的人物若曾經有過官方諡號且確有影響,自然應當記錄在案。一個不一定恰當的比喻是,官方諡號類於後來的國家級榮譽稱號,不論今人對該“獎”的評價是高是低,實錄之都是公平、客觀的選擇,何況這些諡號由於被普遍使用,實有助於讀者的閱讀辨認。
劉典條,內容中不列劉典諡號“果敏”。如果我們不知道曾國藩諡“文正”、左宗棠諡“文襄”,我們也將不知道《曾文正公全集》、《左文襄公全集》的作者就是曾國藩、左宗棠,那麼不知道劉典諡“果敏”,也將很難猜出《劉果敏公全集》的作者就是劉典。同類情況如劉長佑條,不記“諡武慎”,不列《劉武慎公遺書》。曾國荃條,不記“贈太子太傅,諡忠襄”,不列《曾忠襄遺集》。李續賓條,不記“追贈總督,諡忠武”,不列《李忠武公遺書》。錢基博《近百年湖南學風》論列凡十七人,李續賓赫然在列,詞條不記其著作,如何說得過去?何孟春條,不記諡號“文簡”,而《四庫全書》收錄其《何文簡疏議》。儲玫躬條,不記諡號“忠壯”,而《中興將帥別傳》有“儲忠壯公玫躬傳”。羅澤南條,不記諡號“忠節”,世存《羅忠節公遺集》。鄧紹良條,不記“贈太子少保,諡忠武”,世存《鄧忠武公榮哀錄》。彭玉麟條,隻記“卒後清廷贈太子太保”而不記“諡剛直”,則所列“撰有《彭剛直公奏稿》”失去信息照應。劉錦堂條,不記“諡襄勤”,有《劉襄勤公奏稿》存世。瞿鴻禨條,亦應記錄其死後廢帝溥儀追諡“文慎”,有《瞿文慎公文稿》一卷存世。與此同時,劉坤一條記“諡忠誠”;黎培敬條記“諡文肅”;張百熙條記“諡文達”。則同類人物記述標準之未能統一可見一斑。
當然,朝廷“予諡”不一定都要詳細記錄,關鍵要看該諡號的影響和使用情況,如蕭啟江條不記“贈巡撫,諡壯果”,陳大富條不記“諡威肅”,楊玉科條不記“贈太子少保,諡武湣”,由於這些諡號在後世影響甚微且少見提及,不作記錄或也說得過去。
古人的姓名比現代人要複雜很多,他們除了名之外,還有與名相表裏的字,一些人在名、字之外還有別號,而且名、字、號還可能不止一個,給人們的辨認帶來了不小的麻煩。當有人說曾伯涵老謀深算、譚壯飛年少英雄時,如果你感到有點茫然,那就是因為你不知道曾國藩字伯涵,譚嗣同號壯飛。從這個角度說,古人,尤其是進入了辭典的名人,其字其號並不是可有可無的,所以準確的記錄也是必要的。該辭典在人物字號方麵的問題舉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