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人物辭典中的文史知識(1 / 3)

人物辭典中的文史知識

文化·風風雨雨的故事

作者:童誌剛

曆史人物辭典中的詞條,其實就是今人為古人所編寫的一個履曆小傳,往往要涉及到與傳主相關的方方麵麵,從姓名、籍貫、生卒到經曆、事跡、著述,無不要求盡可能地準確完備,而史實和常識,是其中的兩個關鍵點。由於這些人物在曆史上產生過或大或小的影響,其名號和事跡經常被提及和引用,並且辭典的性質決定了它必然受到讀者的依賴和信任,所以避免相關史實或常識的錯訛、含混是非常重要的。翻閱《湖南古今人物辭典》,抱著“於不疑處有疑”的態度,除了“勘校之一”已經討論過的“編寫標準”問題,發現該辭典在“文史知識”等方麵也存在不少問題,且具有代表性,值得商榷。本文就其中出現的史實和常識以及人物名稱字號的錯漏部分,舉例作些勘校,既以求教,亦供著者、編者及讀者參考。

(一)

關於史實的真偽。對曆史人物的記述和評價,必須建立在史實真實、準確的基礎上。

引據史料要細心。廖樹蘅條,1、稱其“主管水口山礦務,任事八年,贏利六百萬”。此說與史實不符。據《寧鄉縣誌》:“樹蘅已在礦八年。癸卯……其子基植繼開水口,又八年,前後贏利計為銀五六百萬。”所以,實情為其父子陸續主持礦務總計十六年,合計贏利五六百萬,不可時間減半,亦不可僅歸於廖樹蘅一人名下。2、稱“三十三年捐主事,分部加四品銜”。或有誤。據同上,此前樹蘅已拒絕參加經濟特科試,且“入省綜礦政”,沒有理由再出錢去“捐”個六品銜的主事;實情應為,鑒於廖氏對地方經濟的巨大貢獻,湖南兩任巡撫先後向朝廷“奏請優敘”,“而部議僅以主事分部”,而使巡撫“深以未能薦達為恨”。“優敘”、“薦達”之辭可證,其主事之職非捐納所得。

剪裁史料要得體。餘肇康條,本條應係根據袁思亮所撰《長沙餘堯瞿先生行狀》(載《湖南文獻彙編》第一輯第二輯)寫成,但在簡寫過程中造成錯漏,稱“因襄辦皇族大婚典禮,升武昌知府,遷漢陽。在任修荊州萬城堤”。1、餘所“襄辦”者,並非普通皇族婚禮,而是當朝皇帝光緒的婚禮,此節沒有理由含糊。2、餘因此而得到的獎賞實際是“勞晉二級,以知府分湖北補用”,之後是“署荊州府”再“補漢陽,權知武昌”,“在任修荊州萬城堤”說方可成立,“署荊州府”與“在任修荊州萬城堤”為時空因果性聯係,否則以“武昌知府,遷漢陽”而“在任修荊州萬城堤”,形成時間錯位、越界管理,難免會讓人無從理解。

考證史實要準確。楊褫條,稱其為“明成化十九年(1483)鄉試第一”,據《湖南通誌》記載,楊褫實為明弘治五年(1492)鄉試解元,而明成化十九年的鄉試第一名是湖北江夏人林貴。周采條,稱“明嘉靖八年(1529)進士”,據縣誌“周采傳”及“縣紀年”皆記周采為“嘉靖十一年(1532)壬辰科進士”,亦可征之《明清進士題名碑錄索引》,周采名列是科三甲第197名。餘廷燦條,稱“常與戴震、紀昀相切磋”。據楊樹達所撰《存吾文集四卷》介紹(見《湖南文獻彙編》)考證,其“與戴震相切磋”雲雲“與事實不合”,係“傳聞誤記”,已有考證結果和結論,理應采納。童兆蓉條,稱“光緒三年(1877)署延榆綏道”,其任職時間有誤,縣誌雲:“(光緒)三年丁醜題補興安府檄署榆林府……六年庚辰署延榆綏道。”亦可證之《清史稿》之“童兆蓉傳”。

敘述史實要完整。魏瀚條,漏記原名,且籠統稱“後舉鄉試”,據《湖南通誌》,傳主原名或榜名“魏焯”,為嘉慶五年(1800)恩科舉人。袁名曜條,袁名曜與弟子合作嶽麓書院著名對聯“惟楚有才,於斯為盛”,參編《湖南通誌》,主纂《寧鄉縣誌》等重要事跡,不可不提。該辭典中影響到詞條完成性的各種漏記非常多,從生卒年份到表字、別號、諡號到代表作品到人物關係,屬可考而漏記者,不下百例,小文篇幅有限,難以一一例舉。

關於常識的正誤。校對,從來就不僅僅是文字辨認的問題,與內容相關的常識的核對,同樣重要。

避免望文生義。黃本驥條記雲:“收集秦漢以後金石文字數百種及古琴、刀、布等甚多,名其居曰‘三長物齋’。”這裏,刀與布不能分開,“刀布”即古代錢幣——黃本驥自解“三長物”即“秦漢以來金石文字”、“舊琴”、“周秦刀布”——況且收集“布”這種難以長久保存的東西也很難想像;“秦漢以後”亦應為“秦漢以來”,否則,拒絕收集秦漢時期的“三長物”也會讓人難以理解。傅紹岩條,稱其“捐貲為知縣”,此節縣誌傳內未見,而記其因上書陳事得巡撫欣賞,“保知縣,需次江蘇,納貲晉知府”。《湘雅摭殘》中則稱其“納資官湖北道員”。或可證“捐知縣”不確。

核查時代背景。陳嘉言條,稱其“出任江州(今江西省九江市)知府十餘年,後調京任監察禦史”,此節問題較多:1、進入明朝已不設江州府,故清代人物陳嘉言不可能出任江州知府。2、陳出任知府近十年的地方是福建漳州府,其詩《離任福建漳州知府》自稱“蒞位九州越十年,愧無德政慰先賢”,又作《辛亥冬自漳州棄印還湘舟泊昭潭》,皆可證明陳做的漳州知府而非江州知府。3、陳在翰林院散館後曾出任京畿道、江南道監察禦史,時間在就任知府之前,“後調京任”實有此節,但那已是棄印漳州知府的民國年間,也不是“任監察禦史”,而是國會議員;以常識而言,知府為四品,監察禦史僅為五品,如無處分而降級調任,可能性也是沒有的。

注意詞語差異。易祓條,稱“南宋淳熙十一年(1184)進士”。據縣誌及《湘人著述表》等,易祓實為“淳熙十二年乙巳太學釋褐殿試第一”,而“太學釋褐殿試”有別於後來的進士殿試,所以易祓並非傳統意義上的“進士”,此間差別應注明。李興邦條,稱“是年正月複命,輔討交趾……”“交趾”作為生僻地名,當注(越南古稱“交趾”)。陶汝礪條,稱“明萬曆四十年貢生”,據縣誌,陶為是年“歲貢”;周聖楷條,記“貢生”,據《湘潭縣誌》實為“拔貢”;周世教條,記“嘉慶三年貢生”,應具體為“歲貢”。明清兩朝,“貢生”名目繁多,若非不可考者,理應標注具體,雖然都是“貢生”,但一縣之內歲貢年年有,拔貢則十二年出一個,兩者在名聲、地位以及待遇方麵都是大不相同的。鄧廷鬆條,稱“以廩生援例知德慶州。”“援例”的說法過於含混,考慮到當代讀者的知識背景,應具體為“援例捐知州”,清代廩生非捐納不能直接成為知州——《寧鄉縣誌》“鄧枝麟傳”記其父鄧廷鬆“廩生,久困鄉試,援例捐知州,發廣東知德慶州”,林上洪著《清代科舉人物師承研究》中亦明確指出:“在各個層次的科舉人物中,生員是沒有做官資格的。”——故“捐”字不可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