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加工業:1932年,王同興機器碾米廠在中市魏公橋南堍開業,以18千瓦柴油機帶動碾米機2台,開糧食機械加工的先河。次年,大成米廠開業,以10千伏電動機帶動碾米機1台。1943年,钜成米廠開業,日碾米1.5萬斤。
總之,進入近代以後,安昌也悄然出現了一些近代工業企業,豐富了市鎮經濟的內容,但數量少、規模小,且基本上局限於機械加工業,在整個經濟結構中從未達到舉足輕重的地步。近代工業基礎極其薄弱的現實,影響了安昌發展的總體水平,以至於無法繼續保持市鎮的繁榮與輝煌,而處於市鎮群體的劣勢地位。
二、行政權力
在中國古代地方行政權力結構中,曾有國、省、道、路、府、州、郡、縣等多種稱謂及級別,而秦以後,縣級行政一直是地方行政權力結構中的最低層次,縣級長官也由此成為由皇帝親自任命的最低級別的官員。盡管不同曆史時期縣的數目多寡不等,西漢有1587個,東漢有1180個,西晉有1229個,南北朝有1562個,隋有1226個,唐有1573個,宋有1234個,元有1127個,明有1138個,清有1314個,但因國家直接通過縣級行政這一層次向黎民百姓征斂賦稅、募集兵源、倡導教化、推行政令(包括法令)等,“百裏長史,親民之要”也就成為縣級長官的代名詞,或稱“親民之官”。
與此同時,其行政權力的權威性也被進一步揭示,蒲鬆齡《聊齋誌異》卷四《夜叉國》說:“出則輿馬,入則高坐;堂上一呼,堂下百諾;見者側目視,側足立,此名曰官。”
不可否認,“這種基於製度合法性的控製權力,由於控製體製相對粗放,除直接涉及國家要務的層麵如財政(稅收)、緝盜等方麵外,很難真正深入市鎮社區的每個角落”。因此,縣級行政以下尚有基層行政管理組織,即鄉裏、黨族、裏甲、保甲、村社、鄉鎮等。作為縣級乃至州級行政的基礎,這些基層行政管理組織擁有一定的管轄區域,承擔征斂賦稅、征發徭役的職責,如明代的基層行政管理組織就是裏甲製、保甲製並存,在城市編坊、近郊編廂、鄉都編裏甲,“以一百十戶為一裏,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裏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裏一甲之事。先後以丁糧多寡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裏長的職責即追征錢糧、勾攝公事以及平息裏內百姓爭鬥。明中葉後,為配合軍事需要,一些地區在裏甲的基礎上開始實行保甲,以十家為牌,設牌長,實行連坐;五至十牌為保,設保長,其職責在於維持地方治安。清初沿用明製,裏甲、保甲並存。自康熙滋生人丁永不加賦、雍正攤丁入畝後,裏甲逐漸廢弛,保甲取代裏甲,據康熙四十七年(1708)保甲令:“凡保甲之法……十戶為牌,立牌長,十牌為甲,立甲長,十甲為保,立保長。自城市達於鄉村。”除原有的維持地方治安的職責外,又增加了督催錢糧的職責,並承擔地方一應雜事公務。但是即使如此,曆代都沒有把這些基層行政管理組織納入國家行政權力結構之中,相應的管理人員如裏長、甲長、保長等也沒有被包羅於“品官”的範圍。也就是說,這些基層行政管理組織至多作為縣級行政的補充而已,並沒有行政管理級別,而管理人員也非列入國家官製的正式行政管理人員。
上述地方行政權力結構,一方麵基於儒家思想,因其精髓主張尊卑有別,堅持貴賤相異,宣揚三綱五常,使之具有行政權力的合法性;另一方麵符合現實需要,因有基層行政管理組織存在,縣級長官不會限於人力、財力等因素而無法控製管轄區域內的一應雜事公務。因此,這一地方行政體製雖曾遭到了有識之士的口誅筆伐,但仍綿延幾千年而不絕。近代以後,一方麵由於晚清政府實行地方自治,建立新的基層行政管理組織;另一方麵則因諸多外來因素的滲入和整個社會環境的變化,使中國地方行政權力結構發生了演變。演變集中表現在兩方麵:一是行政重心下移,市鎮成為地方行政權力的中心;二是參政意識加強,商會成為市鎮行政權力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