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昌同樣經曆了晚清實行地方自治以來的變革。在變革中,建立了基層組織,壯大了商人力量,使安昌在保持商品交換中心的同時,也具有了政治意義,而成為地方行政權力的中心。
(一)基層組織的建立
晚清實行地方自治以前,安昌白洋作為紹興乃至浙東海上航運的重要港口,出於防務以及治安的需要,明洪武二十年(1387),湯和在大和山南麓設白洋巡檢司,白洋城方110丈,高1.1丈,厚1丈,城門1,譙樓1,窩鋪4,女城176。這是當地較早見諸於史料記載的行政管理機構。開市後,花、布、米興盛,為應對繁雜、精細的各類事物,尤其是治安、賦稅等棘手難題,白洋巡檢司移駐安昌中市花行堡。清乾隆二十一年(1756),巡檢司再遷柯橋。同年,山陰縣水陸衙鹽巡所在安昌設立鹽巡。很明顯,上述行政管理組織的設置,無非出於治安與賦稅的需要,本身僅作為縣級行政的派出機構,而沒有形成一定的行政管理級別,並必須向縣級長官負責。換言之,對於安昌這類明清以來因商業興盛而形成的重要市鎮,縣級行政必須派駐基層行政管理組織,並通過基層行政管理組織,緊密依靠老吏、老幕、老胥等地方頭麵人物,以強化控製與治理。
在國內民主運動高漲、西方列強瓜分中國的雙重壓力下,光緒三十二年(1906),晚清政府被迫宣布“預備仿行憲政”,並於次年宣布籌備資政院,而令各省設立谘議局。光緒三十四年(1908)又以“地方自治為立憲之根本,城鎮鄉又為自治之初基”,正式頒布《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規定凡府、廳、州縣治的城廂地方為“城”,其餘市鎮村莊屯集等地方,人口滿5萬以上者為“鎮”,不滿5萬者為“鄉”,旨在建立新的鄉鎮製度。城鎮設“議事會”和“董事會”,鄉設“議事會”和鄉董、鄉佐,負責督辦本城鎮鄉的教育、衛生、道路修建、農工商務和社會慈善公益事務。盡管此後隨著清王朝的滅亡,許多地方“唯城議會、董事會次第成立,其餘鄉鎮未及舉辦,而自治即奉令停止”。但因該章程曾以法律的形式正式出台,將推動縣級以下基層行政管理組織的建立。宣統二年(1910),紹興府所屬之山陰、會稽兩縣,根據清廷政策,籌辦地方自治事宜,除府城外,擬將所轄地域分為柯橋、安昌、稽東、東皋4鎮74鄉。山陰知縣增春馬上召集士紳,商議分劃自治地域範圍,辦理城鎮鄉議事會選舉。據當年《紹興縣自治區域說明摘要》記載,安昌“西如遺風各村……北如塘外沙地,自王公漊迤東至西塘下灣……西北至大西莊、沙田、蘆社……東北離五裏為官湖沿,其西岸46都2、4圖向與西扆合土穀社,故一律歸並鎮內。南為上沙、馬白山、湖村、潘家灣。北如小西莊、盛陵、山西、前莊、白洋、西塘下及附近各小村落,利害關係尤為密切,合並成鎮”,轄50多個村落。在此,安昌已被賦予了周圍廣大農村地區行政權力中心的權威。而為了確保權威的樹立,當年即成立議事會和董事會,選出議事員21人,韓小為議事長,董事會設總董1人,名譽董事4人,徐柏泉為董事。次年成立安昌鎮自治所,執掌地方政務,實行自治,並設安昌警區,樓秉權為區官。
此後,基於各屆政府構建縣級行政以下基層行政管理組織的努力,安昌的行政權力機構得到了進一步完善。茲簡述之。
1912年,山陰、會稽兩縣合並為紹興縣。11月,紹興縣北二區眾議院在安昌安康大寺組建。安昌繼續沿襲晚清地方自治製度,仍建立自治會,王秉衡為議事長,沈達卿、王求賡、姚蘭培為議員,楊光照為總董,徐鴻濟為董事。
1914年袁世凱就任大總統後,停辦地方自治,解散各地自治機構,改設自治委員會,並限製了自治職權的範圍、自治經費的來源。
兩年後,即1916年,成立安昌鎮地方自治會,壽振亞為總董,下轄56個村落,每村設置自治委員1人,在家辦公。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於第二年(1928)頒訂街村製,次年又據新頒布的“縣自治組織法”改為村裏,不久再將村裏改為鄉鎮,規定農村百戶以上村莊為鄉,百戶以上街市為鎮。紹興縣推行“區、村裏、閭、鄰、戶製”,安昌屬第12區,王鴻澤為區長,下設安東裏自治會(陳月波為裏長)、安西裏自治會(顧煥章為裏長)以及10個村裏(村裏委員會各設置常務委員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