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責任保險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研究(2 / 3)

三、 責任保險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行使

(一)依法律規定的強製責任保險第三人直接請求權

根據《保險法》第65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三者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取得對保險人的保險金請求權。就我國現行法律體係而言,明確規定第三者保險金請求權的法律主要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97條和《民用航空法》第168條,與此相對應的交強險、船舶汙染責任保險、民用航空地麵第三人責任保險均為強製責任保險。

然而,我國強製責任保險不限於以上列舉的三類,除此之外還有《民用航空法》第150條規定的通用航空地麵第三者責任保險⑤、《道路運輸條例》第36條規定的旅客或危險貨物運輸強製責任保險、《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的汙染損害強製責任保險等。這些法律規範均沒有對保險人的直接給付義務或者第三人的保險金請求權作出明確規定,在此種情形下,第三人可否對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本文認為,強製責任保險之所以犧牲私法上私法自治之精神,其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受害第三人於損害發生時獲得及時、充分的賠償。因此,賦予第三人保險金直接請求權是強製責任保險製度的內在要求。

然而,由於我國強製責任保險采取分散立法模式,有的立法並未規定第三者保險金直接請求權或者僅規定有限的保險金直接請求權。如果嚴格貫徹法律實證精神,則在這些強製責任保險中,第三人的利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這有悖於設置強製責任保險的目的。因此,在具體的法律適用中,法官需以類推適用的法律技術賦予第三人保險金請求權,以完成法的續造。所以,《保險法》第65條第一款中“法律的規定”所指引的對象不限於成文法,還包括法官為填補法律漏洞而做的司法續造。凡受法律直接規定的強製責任保險保障的第三人均可根據《保險法》第65條第一款的規定享有保險金直接請求權。

(二)依合同約定的責任保險第三人直接請求權

《保險法》第65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結合現有立法和理論學說,下麵對依合同約定的一般責任保險第三人請求權做分析。

1.直接請求權的行使

(1)直接請求權的內容

責任保險第三人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無論是——如前所述一一強製責任保險中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抑或是任意責任保險中的保險金給付請求權,性質上都是一種債權。其內容依通說包括:①給付請求權。被保險人致第三人損害發生後,第三人有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的權利。②給付受領權。保險人向第三人為保險賠償金的給付時,第三人有予以接受並保有因給付所取得之利益的權利,第三人取得保險人的給付,有契約或者法律上的原因。③債權保護請求權。第三人在保險人未給付或者拒絕給付保險賠償金時,有請求公力救濟而強製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的權利。

(2)直接請求權的行使主體

《保險法》第65條第4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因而責任保險第三人須是責任保險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人,須是因被保險人之行為而遭受損害的人。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從其特別規定。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條例》規定的第三人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的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

(3)直接請求權的行使條件

一般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區別於強製責任保險,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①被保險人逃逸、破產或怠於行使請求權

損害事故發生後,除卻行使直接請求權,受害第三人獲得損害賠償通常有兩種方式:第一,由第三人向加害人(被保險人)請求賠償,被保險人予以給付爾後據此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賠償金;第二,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付並將此賠付款給付給第三人或者請求保險人直接向第三人為給付。可見,無論是被保險人直接向第三人進行賠償亦或是請求保險人向第三人給付賠償金,被保險人的態度和給付能力至關重要。被保險人有能力且願意對第三人及時予以賠償,第三人損害當然順利得以補償,被保險人本身無能力但能積極請求保險人支付賠償金,第三人亦得補償。因此,隻有在被保險人逃逸、破產或者怠於行使請求權情形下,才有必要賦予第三人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以保障其求償權。《保險法》第65條進行分析可以推論出,當且僅當被保險人怠於行使對保險人之請求權時,受害第三人主張方可直接請求權。那麼在被保險人逃逸或破產情形下,並非被保險人怠於行使對保險人的請求權,保險人就得據此對第三人之直接請求權為抗辯,第三人的損害就得不到賠償。因此本文認為,《保險法》應當完善對直接請求權行使條件的規定,當被保險人逃逸、破產或怠於行使權利時,第三人均可主張直接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