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保險責任的依法確定
所謂保險人責任的依法確定,指的是依照責任保險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第三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之間的合意,或者第三人已經取得的對被保險人的勝訴判決,對賠償責任的確定。直接請求權的前提是保險請求權的存在,而保險請求權的基礎是保險賠償責任的存在,從這個邏輯關係上說,保險責任的依法確定應當是直接請求權行使的基本條件之一。
③賠償責任須在責任保險單承保的責任範圍內
在一般責任保險中,第三人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來自被保險人的保險請求權,被保險人麵對第三人的請求,得以被保險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第三人。因此,被保險人的保險請求權既要基於賠償責任的確認,也要受到責任保險單責任範圍的的限製。當然,這僅限於民事責任,而非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
四、 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抗辯指被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提出使自己免責或減輕責任的事由。抗辯事由就是被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而提出的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實。⑥從這個意義上說,前述直接請求權的行使條件,亦可作為保險人主張的抗辯事由。
(一)強製責任保險中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在強製責任保險中,第三人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來自於法律的直接規定,是一種獨立於保險合同之外的權利,其不受保險合同所附抗辯事由的拘束,也就是說,保險人不得以保險人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來對抗第三人,而隻得以被保險人對抗第三人的事由對抗第三人。目前,強製責任保險主要應用在無過錯責任領域,因為在無過錯責任中,受害人之相對更加弱勢更加需要政策性的強製責任保險來保護。而在無過錯責任侵權事故中,加害人對第三人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不以加害人之過錯為條件,因此加害人之抗辯事由,也就是保險人的抗辯事由就集中在侵權行為是否存在、損害事實是否存在、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有因果聯係以及免責事由了。
(二)一般責任保險中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在一般責任保險中,保險人可以主張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抗辯事由而對抗第三人。這一點是和強製責任保險相同的。不同的是,保險人還可以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抗辯事由對抗第三人。這是因為一般責任保險中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基於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產生的。因此,第三人應當承受被保險人基於保險合同應當麵對的抗辯。
保險人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主要是來自保險合同約定的特定事項,當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保險合同歸於無效或保險人免除保險責責,在保單中一般體現為除外責任或免責條款。在責任保險中,比較共同的、一般的免責條款主要有:①戰爭、入侵、外敵行動、敵對行動、內亂、叛亂、暴動、騷亂、革命、起義、軍事行動、罷工(因為這類責任風險難以測定,且損失較大);②核風險(核責任保險除外);③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④除雇主責任險外的被保險人家屬、雇員的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此款的規定主要用於防範道德風險);⑤被保險人所有、占有、使用、租賃的財產或由被保險人照顧、看管、控製的財產損失;⑥被保險人未如實履行告知義務等情形。
責任保險第三人作為責任保險法律關係中特殊的主體,他並非責任保險合同當事人,但卻是責任保險標的的當事人,並且是受害人。在責任保險第三人的損害在某些情形下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賠償時,則應當賦予第三人對責任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立法和司法實踐,應當在區分強製責任保險和一般責任保險的基礎上,對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行使條件、保險人之抗辯等方麵區別適用,以求私法自治與第三人利益保護之平衡。(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注解:
① 韓世遠:《合同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31-237頁。
② 本文對責任保險合同屬性的探討是從受害第三人的角度展開的,而投保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而簽訂的責任保險合同在性質上當然屬於利他合同,但並非本文所要探討的對象。
③ 施文森、林建智:《強製汽車保險》,元照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136-137頁。
④ 施文森、林建智:《強製汽車保險》,元照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139-141頁。
⑤ 《民用航空法》第150條規定:“從事通用航空活動的,應當投保地麵第三人責任險。”
⑥ 王利明:《侵權行為法規則原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410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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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薑南:《論責任保險的第三人利益屬性——解析新《保險法》第65條》,《保險研究》2009年第12期。
[4] 唐鬆青:《機動車責任保險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問題研究》,《湖南社會科學》2007年第3期。
[5] 曾小波,胡小傑:《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第三者的直接求償權》,《保險研究》2010年第5期。
[6] 施文森、林建智:《強製汽車保險》,元照出版公司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