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責任保險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研究(1 / 3)

責任保險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研究

經法縱覽

作者:文娟

摘 要:立法和司法實踐,應當在區分強製責任保險和一般責任保險的基礎上,對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行使條件、保險人之抗辯等方麵區別適用,更好地實現責任保險保護保護受害人的功能,以求私法自治與第三人利益保護之平衡。

關鍵詞:責任保險;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保險法》第65條

依《保險法》第65條第四款,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其既不同於人身保險也不同於有形財產保險,具有獨特的第三人性。隨著責任保險的發展,實踐中突出的問題是:在責任保險所承保的賠償責任發生後,第三人向被保險人提出了賠償請求,但是卻出現被保險人怠於行使向保險人的請求賠付權利等情況,使得受害人的損失遲遲不得補償。保險人、被保險人、受害人這三方在損害賠償事件中真正受到損失需要彌補的是受害人或者說責任保險第三人。因此,責任保險第三人的損害如何得到及時、有效的賠付、第三人是否有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權利、該權利性質如何、怎樣行使等關於第三人權益保護的問題就需要探討和研究。

一、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立法現狀

(一)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第三人享有直接請求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根據這一規定,保險人不僅負有直接向第三人賠償保險金的責任,而且這一責任不以被保險人賠償責任的成立為要件。根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97條規定,在船舶油汙損害事故中,受害第三人有權直接向承擔船舶所有人油汙損害責任的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根據《民用航空法》第168條的規定,在以下兩種情形下第三人可直接對保險人提起訴訟:一是依據該法第167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保險繼續有效的;二是經營人破產的。令人疑惑的是,為何僅在“根據該法第167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保險繼續有效”的情形下第三人始得提起直接訴訟,而在其他情形下,如損害發生在保險有效期間且損害事故位於保險指定的地區範圍之內,第三人為何不能提起直接訴訟。總之,《民用航空法》第168條僅賦予了第三人有限的保險金請求權。

(二)基於合同的約定,第三人享有直接請求權

根據《保險法》第65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人造成損害,可依照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然而,第三人是否可依據該合同的約定取得保險金請求權,學者認識不一。第三人是否取得保險金請求權直接取決於該份合同的性質。根據第三人是否享有獨立的履行請求權,利他合同可分為利他合同和不真正利他合同。前者是指基於債權人和債務人的約定向第三人履行,並且賦予第三人向債務人履行請求權的合同;而後者是合同的一種特殊履行方式,債務人直接向第三人履行債務,但第三人並未取得直接請求權。這就涉及到對《合同法》第64條這一規範的理解。①本文認為,該條文並非對真正利他合同的規範,而是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一種履行方式,即屬於不真正利他合同。

因此,目前我國尚未規定真正利他合同,即第三人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就責任保險而言,如果當事人之間有“保險人直接向第三人給付保險金”的約定條款,基於責任保險的特殊性,本文認為應當認定該責任保險合同為真正利他合同。當然,在真正利他合同中,三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如何構建尚需研究和探討。②

二、責任保險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理論基礎

《保險法》第65條第4款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從法律關係的構造上來看,責任保險的保險人、被保險人、侵權損害的受害第三人之間,存在著兩個獨立的法律關係。即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因保險合同而發生的“保險合同關係”,被保險人與受害第三人之間因侵權損害而發生的“侵權責任關係”。而在保險人與受害第三人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基於債的相對性原理,“保險合同關係”與“侵權責任關係”應嚴格加以區分,二者應分別認定,互不影響,此即學說上的“分離原則”。③在“分離原則”的指引下,很容易得出無損失即無保險的結論。“無損失即無保險”原則實際上確立了一種所謂純粹填補損失保險的理念。

在保險實務中,基於這種理念,保險合同往往加入“先付條款”:即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前,被保險人應當先行給付第三人損害賠償金的條款。這種理念的缺陷顯而易見的,不利於保護受害人。同時,保險人收取被保險人保費,但卻可以援引“先付條款”在被保險人為未賠付時不承擔保險責任,這實際上造成了一種權利義務的嚴重失衡。而且固守“分離原則”將徒增手續上之繁瑣,即被保險人或是先行賠付第三人後才能請求保險金給付,或是先向保險人領取保險金後再向第三人賠付。

為了克服“分離原則”的弊端,各國保險立法分別采取“禁止處分保險金請求權”、“賦予受害第三人別除權”、“擬製責任保險關係存在”、“創設法定權利(如質權、抵押權)”、“禁止向被保險人為給付”、“賦予保險人直接向第三人給付之權利”、“賦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等方式,以圖解決分離製度之缺失。④

基於保險合同關係和侵權責任關係分屬於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基於債的相對性,從我國現行立法看,立法並未一般性地賦予責任保險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根據《保險法》第65條第二款,保險人是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向第三者給付保險金。且隻有在被保險人怠於請求時,第三者才有直接請求權。因此,以現行立法為基礎,下文對責任保險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賦予和行使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