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製度研究(1 / 2)

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製度研究

科學發展

作者:馬煜嬋

摘 要:以我國金融衍生品的市場現狀為切入點,對金融監管理論進行考量,並對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從法律和製度上提出完善意見。

關鍵詞:金融衍生品;理論選擇;監管法製

一、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場視野下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

(一)金融衍生品的形成及發展

金融衍生產品是相對於基礎性金融產品而言的,其價值的決定依賴於對基礎性產品標的資產價格走勢的預期。在金融市場中,基礎性金融產品既可以是貨幣、股票、債券、外彙等金融資產,也可以是金融資產的價格,如利率、外彙彙率、股票價格指數等。金融衍生品的出現,是在國際金融市場上,金融資產價格發生劇烈波動,基礎產品市場交易利差大幅變化的情況下,滿足投資者保值、賺取有關資產差價(套利)或投機等種種需求的結果。

弗蘭克·J·法博奇認為,“一些合同給予合同持有者某種義務或者對一種金融資產進行買賣的選擇權。這些合同的價值由其交易的金融資產的價格決定,相應地,這些合約被稱為衍生工具”。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認為,金融衍生品是一種合約,該合約的價值取決於一項或多項背景資產或指數價值。1992年,在啟動金融期貨20年後,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默頓·米勒將金融期貨的推出譽為“過去20年裏最重要的金融創新”。

金融衍生品是指從“基礎性金融工具”或“傳統金融工具”中衍生出來的新型金融工具,即根據某種相關的金融資產預期的價格變化而進行定值的金融工具。其突出的特征在於其合約性價值的存在。基礎性金融工具主要有三種形式:利率或債務工具的價格、外彙彙率、股票價格或股票指數。這些基礎性金融工具的衍生品主要包括金融期貨、金融期權、互換和遠期和約等。

(二)我國金融衍生品的市場現狀

20世紀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場隨著我國金融體製的市場化改革開始出現。1990年後,我國開始引入期貨市場及外彙期貨、股指期貨、國債期貨、權證交易等,大部分因缺陷過多而被迫中斷試點,暴露了我國金融衍生市場的一些問題,如法規不健全、信息披露不規範、市場監管不嚴格等。

由於金融衍生品獨特的風險轉移和價格發現等功能,不斷受到市場追捧並發展壯大。隨著我國加入WTO、彙率製度的改革和股權分置改革的逐步推進,我國市場經濟體製的逐步健全,適應經濟新形勢的發展需要,近兩年我國逐步增加了金融衍生品品種,試點次級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黃金期貨等品種,並準備推行融資融券、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但金融衍生品在推動金融市場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巨大風險。隨著全球金融危機的進一步加劇,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問題也逐步暴露,從2008年南航JTP的末日瘋狂到高德炒金事件,都給投資人帶來了一定的災難。

二、金融衍生品發展中監管理論的策略選擇

從發達國家的情況看,各國都重視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並根據本國具體情況,建立了具有特色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模式。而如何使得金融監管卓有成效?分析研究金融監管的否定性理論也會給我們帶來一定的啟示:金融監管否定性理論主要包括特殊利益論和社會選擇論。特殊利益論信奉市場經濟和放任主義,認為監管政策反映的是參與政治過程中的各種利益集團的要求,監管是為被監管的行業利益服務的,因此監管麵臨著多方麵的成本和道德風險,監管對於問題的解決是無益的。社會選擇論是在特殊利益論的基礎上發展而來,這一理論將經濟學中的市場概念移植到行政決策中,把監管認定為具有自利性行為的理性的“經濟人”,對於集團間的利益討價還價之後的財富再分配,因而“政府不一定能糾正問題,事實上反倒可能是某些問題惡化”。

客觀地說,兩種否定性理論假說都存在著一定的合理成分,同時在實踐中,各國在金融監管中也曾經出現過一些類似於理性“經濟人”為自身謀求利益的情形,這些情形的發生對於政府監管信用構成了巨大的威脅,這種源於外部的道德性風險必須控製在一定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