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製度研究(2 / 2)

三、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現狀及對策分析

(一)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現狀

法規體係建設不完善。法律是監管的基礎,目前我國金融衍生品方麵的立法相對滯後,且政出多門。現行的與金融衍生品有關的法規,基本上都是各監管機構針對具體的衍生產品製定的,缺少統一的金融衍生品監管法律,缺乏衍生品交易和風險管理的相關指引,尤其不能有效應對金融衍生品風險具有跨係統、跨部門蔓延的特性。

監管主體過於分散。目前,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是多頭管理,央行、銀監會、證監會等都在各自領域負責相應機構金融衍生業務的監管。由於部門分割,既形成在許多領域的重複監管,也存在一定的監管真空。各監管機構之間尚缺乏統一的協調機構,同時也缺乏共識的戰略規劃。

行業自律組織作用不明顯。我國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場中的行業自律組織有中國期貨業協會和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分別成立於2000年12月和2007年9月。由於缺乏管理部門的有效授權,行業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發揮,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宏觀管理手段以管理部門的行政手段為主,協會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二)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1.加強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法製建設。第一,市場準入製度是指對開展金融衍生品業務的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交易者、從業人員資格以及進入市場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合約等的最低要求。第二,風險監控製度指金融監管當局依照既定量化檢查標準、定性控製目標及風險綜合控製等規定,對金融機構從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風險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法律製度。第三,信息披露製度是保障市場機製充分發揮作用的基本金融監管製度。從規範披露內容和披露形式兩方麵著手,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促使衍生品交易的公開、公正和公平,提高透明度。第四,危機救助和退市法律製度是為了維護金融體係的安全和穩定,及時化解、處置、救助既有風險的法律製度。必須建立金融機構預警機製和存款保險製度,這在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和保護我國投資者利益方麵尤其重要。

2.強化國內金融監管權力的整合和協作機製的建設。我國金融監管體製的安排是多頭分業監管體製。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主要有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四家,其分工有著製度上的安排。《證券法》第179條第8款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製,實施跨境監督管理”。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於2004年6月28日頒布的《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在金融監管方麵分工合作的備忘錄》授權監管機構負責對外聯係,並與當地監管機構建立工作關係;要求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密切合作,就重大監管事項和跨行業、跨境監管中複雜問題進行磋商,並建立定期信息交流製度。

3.加強國際間監管力量的協作機製建設。隨著金融危機不斷深化,國家單邊采取措施顯然已經不適應形勢的需要,急需國家間監管力量的聯動性不斷增強。而實踐中,政府間金融衍生品交易監管合作是規則導向的,主要通過雙邊或多邊條約、諒解備忘錄進行。由於國際組織頒布的規則通常采取軟法的方式,我國對這些國際通行的監管標準審慎、合理的采納,可促進我國重新審視國內衍生市場的內在屬性和風險管理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衍生交易監管體製的不足並為國際監管協調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1] [美]弗蘭克·J·法博奇.唐旭等譯. 資本市場:機構與工具. 經濟科學出版社,1998.

[2] 周立. 金融衍生工具:發展與監管. 中國發展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