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搶劫罪的暴力問題
理論研究
作者:李溪溪
【摘要】搶劫罪作為司法實務中常見的多發罪,而我國刑法總則和分則中並未對搶劫罪中暴力進行明確的界定因此對於搶劫罪的“暴力”的相關問題仍有一些重大爭議,本文主要從搶劫罪暴力的限度和對象兩方麵進行探討。
【關鍵詞】搶劫罪;暴力;限度;對象
在司法實踐中搶劫罪通常表現為以暴力的手段實施的一種多發性的侵財犯罪,而我國刑法總則和分則中並未對搶劫罪中暴力進行明確的界定,導致在搶劫罪暴力上仍有較多爭議。
一、搶劫罪暴力的特征
搶劫罪中的暴力是通過外在粗暴的物理作用,對財產持有人產生強烈的影響從而抑製受害人的反抗。在司法實務中搶劫罪的暴力多表現為凶殘的殺害、傷害行為,因此搶劫罪暴力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搶劫罪暴力是一種現實的有形力。行為人以有形的粗暴的物理作用造成被害人一種心理上或生理上被強製狀態,而足以妨礙其意思和行動之自由。這種強力因具有強烈的衝擊性而區別於一般的拉扯、推搡等行為。
第二,搶劫罪暴力的目的的單一性。搶劫罪暴力的目的在於壓製被害人反抗,從而讓自己順利實現取財的犯罪意圖。搶劫罪的暴力是以暴力作為手段行為,其目的隻是取財,然搶劫過程中也可能出現傷亡現象,但是這僅僅屬於手段並非傷害,甚至是剝奪他人的生命。
二、搶劫罪暴力的程度
(一)搶劫罪暴力的上限
關於搶劫罪暴力的上限的問題的主要爭議為是否包括直接故意殺人,對此主要涉及對犯搶劫罪“致人死亡” 的理解。對此主要有以下觀點。其一認為,在搶劫前或者搶劫過程中直接故意殺人的是超出了搶劫的暴力範圍屬於另一種犯意、另一行為又獨立構成故意殺人罪,按照重罪吸收輕罪和比較兩罪適用刑罰輕重順序,應定故意殺人罪。且就犯罪客體而言故意殺人罪所保護的法益顯然要高於搶劫罪。故意殺人行為應成為評價的重心。其二,從罪數上看,行為人事先預謀殺人搶劫或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製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象競合犯應以其中的重罪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
筆者認為搶劫罪的暴力中應該包括直接故意殺人罪,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出於直接故意殺人取財的案件比比皆是,犯罪人不會由於我們解釋上有分歧意見而就不如此實施搶劫犯罪且此類案件並罰處理是不符合犯罪構成理論。此類案件從屬性上說,是符合想象競合犯條件,但對於對於劫財故意殺人定搶劫罪一罪,並不是輕縱犯罪。雖然在排列順序上,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刑有所差距,但是實質上卻沒有任何的區別,死刑就是最高的刑期,並且,搶劫罪還規定了財產沒收和罰金,因此,並不會出現重罪輕判的現象,違反罪行相適應的原則。
(二)搶劫罪暴力的下限
對於“暴力”下限,第一種觀點主張必須是“足以危及其身體健康或者生命安全,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任其當即搶走財物,或者被迫立即交出財物。”第二種觀點認為,搶劫罪的暴力不要求達到危及人身健康、生命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暴力行為隻要足以抑製對方的反抗即可,不要求事實上抑製了對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質。第三種觀點認為“隻要行為人對他人實施暴力的目的,是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以便奪取其財物,不論事實上是否能遏製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勇氣和能力就可以構成搶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