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權威性重塑
理論研究
作者:何龍 王建軍
【摘要】隨著社會的轉型和經濟大環境的影響,法律裁判文書的履行率稍顯尷尬。一方麵歸咎於社會誠信的不足。另一方麵受損與社會財產協同製度的不健全。本文試圖通過對法律文書權威性喪失的緣由展開分析和論證,以求在強化法律文書權威性方麵有所建樹。
【關鍵詞】法律文書;主因;訴辯
一、執行視角下法律文書權威性處境
從執行視角來研究法律文書的權威性所依循的兩種視角,一種為結果回溯過程的評估視角,表現為通過執行結果來評估法律文書的實現率,從此種意義上來講,法律文書裁判結果隻有得到履行,法律文書權威性才會建立。另一種可以稱之基於當事人對於法律文書履行時間長短的寬容性限度。一旦超過當事人尤其是權利方對於法律文書履行所能承受的限度,法律文書的權威性就大打折扣。從執行實際情況看,目前我國法律文書權威性現狀是不容樂觀的,一方麵基於社會其他配套製度的不健全導致法律文書執行困難。另一方麵,執行手段多樣性不足,對於執行措施的采取遭受的掣肘太多。
二、法律文書權威性喪失之主因
隨著社會轉型的到來和社會分工的細化,糾紛的種類和數量逐漸增加。與此同時,家庭財富的增加,與資金相關的糾紛也隨之而來。社會的不誠信也導致法院案件居高不下。這些是導致法律文書權威性喪失的原因的一個方麵,我們可以稱之為法律文書權威性喪失的“軟環境”。與之相對應的是法律文書權威性的硬環境喪失。從執行實際情況看,法律文書權威喪失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麵:其一,法律文書送達時釋明不足。法律文書在送達當事人時,未就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成敗進行釋明回應。當事人對於未經釋明的裁判文書專業術語也缺乏理解能力。此外,對於當事人下落不明可通過公告送達法律文書經過一定期限即視為送達的法律規定,當事人知曉有限,也未就此情況向其相關人作一定程度的告知,即使法律上無此種義務。其二,以調促判過猶不及,導致權利方的利益一讓再讓,甚至在執行過程中權利方利益再行讓步。盡管利益讓步基於當事人自願,但往往這種自願是不得已的結果。其三,社會財產查詢和控製製度不健全,相關部門對於法院裁判和執行協同性不足,導致法律文書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的情況下執行進程緩慢,甚至執行無能為力。
三、法律文書權威性重塑之出路
(一)從上而下高層推動,協同立法,完善立法,加快財產查詢和控製製度建設。以政法委為牽頭力量,協同公安、法院和檢察院,從法律思維的角度出發,整合銀行、房產、車輛、互聯網、信用部門等機構力量,成立法律文書不履行時被告(被執行人)信息聯合查詢部,對於被告(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和位置信息進行全國查詢和定位,以此來控製被告(被執行人)及其財產和達到迅速強製其履行法律文書的義務。
(二)建立裁判文書訴辯回應和釋明責任追究製度,從接受性上提高法律文書的權威性。在法律文書送達時,要求法官對法律文書裁判結果和當事人訴辯主張進行耐心回應和解釋,以此來達到息訴(息上訴)和息訪的目的。另外,需減少對法律文書的法外救濟途徑,以此來減少對法律文書施加的不確定性影響。或者對於法律文書的救濟性必須基於窮盡一切法內救濟途徑前提下才能尋求其他救濟途徑。
(三)判調適當,防止過調促判,減少法官對於法院庭審過程中調解子過程的參與程度。立法可以賦予法官在庭審過程中對糾紛進行調解,但是必須控製一定限度,比如僅限於法官對當事人可征詢是否願意進行調解的想法,法官不可直接參與當事人雙方的調解過程。另外,對於通過調解形成的調解書,可以規定權利方在通過法院強製執行時可不再對其利益進行讓步。
參考文獻:
[1]童兆洪.民事強製執行新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2]江偉.民事訴訟法學,複旦大學出版社,2002
[3]程政舉.民事執行和解問題研究.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5,2
[4]陳桂明.程序理念與程序規則,中國法製出版社,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5]白綠銥編譯.日本新民事訴訟法,中國法製出版社,2000
作者簡介:
何龍(1986.10-),男,湖南長沙人,江蘇省金壇市人民法院,研究方向:行政法;
王建軍,男,江蘇常州人,江蘇省金壇市人民法院,研究方向:保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