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務派遣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綜合
作者:馬莉萍
摘要:勞務派遣是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部分。近年來,企業勞務派遣工在企業用工中占職工總數的比例越來越高,以其優勢占據越來越重要的位置。本文通過剖析企業勞務派遣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勞務派遣 問題 對策
一、勞務派遣的內涵
關於勞務派遣,從不同視角有其不同解釋。從用工單位視角看,勞務派遣是一種用工形式;從派遣員工視角看,勞務派遣是一種就業方式;從派遣機構視角看,勞務派遣卻是一種經營活動;從法律的視角看,勞務派遣在企業用工中則是一種特殊的雇傭關係。
二、勞務派遣中存在的問題
1.用工單位在勞務派遣工使用上存在的問題。第一,勞務用工單位一般都將勞務派遣工安排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技術要求低、體力消耗大的苦、髒、累的工作崗位上;第二,用工單位給予勞務派遣工的勞務報酬與企業正式職工的薪酬實行雙軌製,同工不同酬,用工單位給予勞務派遣工的薪酬待遇一般都比企業正式職工低;第三,用人單位在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用工協議時,用工單位一般都會明確勞務派遣工的人身安全(包括工傷事故)責任全部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從而規避或避免勞動合同法的約束,轉嫁管理成本和用工成本,致使勞務派遣工的生命安全、工傷等勞務糾紛處理得不到法律保障;第四,有的用工單位明確規定在辭退勞務派遣工的時候不給予經濟補償金,企業在大量需求用工的時候就大量接受派遣工,淡季時就無理由撕毀合同將派遣工辭退。由於有明確協議,派遣工在被用工單位辭退時得不到經濟補償金。
2.派遣機構存在的問題。第一,派遣機構的派遣行為不規範。《勞動合同法》中專門對勞務派遣做了規定,但是在實際運作中依然存在著“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第二,派遣機構的準入門檻低。《勞動合同法》中沒有對派遣機構過多的要求,隻要注冊資本高於五十萬元,均可成立派遣機構。有的派遣機構為了招攬用人單位,大大降低管理費。
3.派遣員工存在的問題。當派遣行為不規範時,侵犯的是派遣員工的利益。大範圍使用勞務派遣工,用人單位可以節約人力資源管理成本,還可以節省許多精力和時間;派遣機構開展勞務派遣活動既可以攬到業務,又可以獲得管理收入,兩者是互惠互利。同時,派遣機構還通過采取克扣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區別對待傳統用工和派遣工、回避職務晉升和推諉責任等方式來侵犯派遣員工的利益。
4.政策法律存在的問題。因為勞務派遣工作在我國推進時間不長,僅有《勞動合同法》這一法律法規進行約束,並且監管沒有標尺,輕重難以把握,不知如何監管和監管疏漏鬆散現象嚴重。這樣,許多用人單位和派遣機構就對派遣的一些環節人為地肆意扭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