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文化領軍人物”的罪與罰(2 / 3)

按照合同約定,《中學生學習報》向中報公司有償提供520平方米的經營場地,期限為2004年5月10日至2012年5月10日。但是截至2011年,中報公司沒有繳納過租賃費。在這樣背景下誕生的中報公司,是一個“怪胎”。中報公司的性質為私營,但中報公司成立之初使用的辦公地點是《中學生學習報》的場所,和《中學生學習報》周刊編輯部在一起,其發行人員的工資也由《中學生學習報》發放。

2007年之前,劉誌偉擔任中報公司的法人代表。他聽說下邊有人議論自己,為了避人耳目,劉誌偉將自己的股份轉到胡某的名下,由他擔任中報公司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胡某以前開有一家複印店,因為劉誌偉常去複印材料,二人開始熟識。胡某隻是個掛名的法定代表人,根本沒有參與過公司的任何經營活動,幕後老板還是劉誌偉。

為了感謝馬五勝的大力支持,劉誌偉代表中報公司分六次共向馬五勝行賄159萬元。其中,2006年、2010年、2011年春節期間,他三次共向馬五勝行賄60萬元。2006年,劉誌偉為馬五勝的女兒支付了購房按揭款49萬元。2008年春節前的一天,劉誌偉去找馬五勝,馬五勝告訴他自己的女兒準備在北京注冊成立一家公司。劉誌偉說:“這是好事,我給她拿了點錢。”隨後就把裝錢的手提袋給了馬五勝。劉誌偉走後,馬五勝一看,手提袋裏是30萬元。馬五勝一次給了女兒現金20萬元,其中的10萬元用來注冊公司,其餘的資金用於公司的裝修、繳納租金等。剩餘的10萬元被馬五勝的妻子拿走,用於家人治病。

2009年春節前的一天,劉誌偉對馬五勝說:“你女兒在北京沒車不方便。”然後留下20萬元給她買車。後來,馬五勝給了女兒15萬元現金讓她買了一輛轎車,剩餘的5萬元讓她用在公司經營上。

大膽出賣報社利益

在掌握劉誌偉單位行賄的事實後,辦案人員加大審訊力度,延伸拓展,劉誌偉又交代了他和馬五勝受賄的事實。

2005年秋季的一天,上海新知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新知公司”)負責人嚴某來到鄭州,在與報社洽談業務期間,馬五勝、劉誌偉帶著嚴某在鄭州市鄭東新區參觀,當轉到內環某小區附近時,嚴某對他們二人說,將來鄭州市的中心要東移,這裏的居住環境好,房子升值空間大,就鼓勵他們在這個小區買房。

馬五勝聽後,歎了口氣說:“這個地方是不錯,可是我自己沒錢買啊。”嚴某馬上接過馬五勝的話茬說:“要不這樣吧,你們兩人每人買一套,首付款我替你們出。”嚴某這樣做,自有別的考慮。原來,1996年,時任上海某報副總編的嚴某和馬五勝相識了。2002年,嚴某辭職單幹,注冊成立了這家新知文化有限公司。2003年,上海新知公司和報社簽訂合同,合同約定從2003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新知公司使用《中學生學習報》的報刊號發行上海版的《中學生學習報》,上海新知公司向報社繳納管理費,第一年為20萬元,第二年為22萬元,第三年至2011年合作結束每年24萬元。合同簽訂後,嚴某一直說發行量小,不掙錢,基本上沒向報社繳納過管理費。嚴某想以支付房屋首付款的方式收買二人,讓他們對自己的公司大開綠燈。

馬五勝和劉誌偉推辭了一番後,就欣然同意了。他們二人就在此小區選了兩套房子,並簽了購房合同,合同是以劉誌偉和馬五勝女兒的名義簽訂的。嚴某回到上海後不久,就將兩套房子的首付款26萬多元彙給了開發商。其中,嚴某為馬五勝支付按揭首付款13.93萬元,為劉誌偉支付按揭首付款12.965萬元。隨後,他們就以馬五勝的女兒和劉誌偉的名義辦理了按揭貸款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