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文化領軍人物”的罪與罰(3 / 3)

2006年,上海新知公司除將2003年購買的價值13.4萬元的一輛輕型客車作價兩萬多元過戶到《中學生學習報》名下外,在2008年前,該公司未向報社繳納過管理費,報社負責人馬五勝和劉誌偉也未積極催要其拖欠的款項。直到2008年雙方又簽訂了一次合作協議後,上海新知公司才開始逐步給《中學生學習報》繳錢。

逃不掉的罪與罰

2011年4月12日,馬五勝和劉誌偉被湯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湯陰縣人民檢察院批捕。這年,馬五勝58歲,劉誌偉48歲。2011年7月29日,湯陰縣人民檢察院對馬五勝涉嫌犯受賄罪一案,向湯陰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湯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馬五勝在任《中學生學習報社》總編、總編兼社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中報公司成立以及與《中學生學習報》社進行業務合作的過程中提供幫助,先後五次收受該公司賄賂110萬元,並讓中報公司為其支付購房按揭款49萬元;在上海新知公司和報社的合作過程中,收受公司經理嚴某為他支付的購房首付款13.93萬元;在報社職工郭某任職提拔及承包業務的過程中,提供幫助和支持,收受郭某為其支付鄭州某小區購房首付款11.87萬元。馬五勝收受賄賂共計184.8萬元。

在庭審中,馬五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其辯護人認為,馬五勝的受賄事實是在檢察機關詢問時主動交代的,被告人家屬已將全部受賄款積極主動退回,馬五勝認罪態度較好,應對被告人馬五勝從輕處罰。

法院采納了馬五勝辯護人“對被告人馬五勝應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2011年8月16日,湯陰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馬五勝有期徒刑10年。馬五勝沒有提起上訴。此案被評為2011年河南省檢察機關反貪偵查優質案件。

2011年11月20日,湯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單位中報公司單位行賄,被告人劉誌偉單位行賄、受賄一案,向湯陰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認為,劉誌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單位中報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由劉誌偉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單位行賄罪追究被告單位中報公司的刑事責任,應當以受賄罪、單位行賄罪追究被告人劉誌偉的刑事責任。

在法庭上,劉誌偉對單位行賄罪未提出異議,但否認受賄罪。劉誌偉辯稱,2008年送給馬五勝的30萬元及2005年年底支付馬五勝女兒名下的購房按揭款49萬元,是共同投資行為,應從行賄數額中扣除;上海新知公司負責人嚴某替其和馬五勝付的購房首付款26.8萬餘元,不構成受賄罪,因為這兩處房產是為了解決合作期間的辦公用房。

法院查明,被告單位中報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由身為實際負責人的劉誌偉實施行賄犯罪,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被告人劉誌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2011年12月7日,湯陰縣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單位中報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劉誌偉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接到一審判決書後,劉誌偉和中報公司分別提起上訴。2012年7月5日,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13年1月17日,湯陰縣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審判決,仍然以相同事實和理由判處劉誌偉12年有期徒刑。劉誌偉和中報公司不服,再次提起上訴。2013年9月9日,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薛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