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潑糞水,陷囹圄(2 / 2)

對莫耀明的辯解,許小禎予以反駁,堅稱莫耀明是故意淋她的。

莫耀明的辯護人則認為許小禎控訴莫耀明犯侮辱罪證據不足,理由不充分,罪名不能成立。

因為是她將牛糞潑到莫耀明的門麵而引起矛盾的激化。莫耀明的行為並不嚴重,賠償精神撫慰金1萬元也無法律依據。

許小禎表示,莫耀明的門麵被人潑牛糞一事與她無關,隻是莫耀明的臆想,並沒有證據。“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他憑什麼就敢斷定是我在他門麵前潑了糞水?請他拿出證據來……”

莫耀明隻是向法庭提交了一份2012年10月11日《柳州晚報》刊發的“有兩間門麵房,不知何故被人在門麵前潑灑了一大攤牛糞……”的報道,擬證實這是本案案發的原因。

但法官提示他,報紙並沒有明確證實是許小禎潑的屎尿。除此之外,莫耀明及其辯護人也未能對此提出相應證據加以證實。庭審進入調解階段,法官希望雙方能夠心平氣和地調解了結,畢竟是親戚,低頭不見抬頭見。

事情鬧到這一步,這可是莫耀明萬萬沒有料到的,漠視法律的他,此時感到無比後悔,自然是希望和平解決。但由於他的舉動給許小禎內心造成的傷害實在太深,所以當庭遭到許小禎拒絕。

由於一方拒絕調解,法官隻好宣布休庭,待合議庭評議後擇日宣判。

侮辱罪成立

柳北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莫耀明不能正確處理家庭矛盾,以向許小禎頭上潑灑糞便的方法公然侮辱許小禎,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侮辱罪。

對於莫耀明在庭審中否認其向許小禎潑灑糞便的辯解,及其辯護人認為控訴莫耀明構成侮辱罪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經查:莫耀明案發當日在公安機關的詢問中就對其向許小禎潑灑糞便的原因和經過作了如實陳述,與許小禎的報案陳述相吻合,且有莫耀明對案發現場的指認筆錄、照片及公安機關因此事對莫耀明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相印證,故莫耀明在庭審中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本案事實不符,法院均不予采信。

對於辯護人認為是許小禎先將牛糞潑到莫耀明的門麵前,才引起矛盾的激化,以及認為許小禎要求莫耀明賠償精神撫慰金人民幣1萬元無法律依據的辯護意見,經查:許小禎否認其曾將牛糞潑到莫耀明的門麵前,辯護人提交的《柳州晚報》的相關報道及照片亦沒有指明潑灑牛糞的人就是許小禎,故辯護人認為是許小禎將牛糞潑灑到莫耀明的門麵前而引起矛盾激化的辯護意見無證據證明,法院不予采信。

鑒於許小禎要求法院判令莫耀明向其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撫慰金1萬元的訴訟請求,因不屬於本案的受理範疇,故不予支持。

據此,柳北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於7月3日作出一審判決,以莫耀明犯侮辱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

莫耀明不服,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上訴至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中人物為化名)

編輯:薛華

用糞便潑人的行為,是一種典型的以暴力侮辱人身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規定,構成侮辱罪。

所謂的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貶低、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對於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如強行扒光被害人衣褲、撩開衣裙當眾侮辱、強行給被害人澆灌糞便等等,應當以侮辱罪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莫耀明在自家門店遭遇別人潑糞的情況下,未能冷靜地處理此事。而是在尚未弄清來龍去脈的情況下,便主觀臆斷是弟媳所為,並在光天化日之下,將糞便淋向許小禎頭部,致其當眾出醜,使她罹患抑鬱性神經症,造成難以挽回的惡果!

當然,如果不狀告,法院也不會判莫耀明入獄。因為侮辱罪是一種告訴才處理的犯罪。莫耀明之所以落到今天這一步,可以說是他的偏執激怒了許小禎。

但願以後莫耀明(包括類似莫耀明這樣的人)遇事要冷靜。記住那句話:衝動是魔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