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曾對一百個自殺及非自殺兒童進行研究,結果顯示自殺性兒童除了對將來沒有期望外,他們的外控個性亦是顯著高於非自殺兒童。自殺危險度高的兒童相信一切事物成敗都是受外在力量(如:家人、師長、運氣)所控製,所以他們便不會設法去克服麵對的困難。
(7)低幻想力
運用羅夏(Rorschach)墨跡測驗,學者發現住院的自殺及非自殺兒童在幻想力方麵有顯著不同。曾自殺的兒童對將會發生的事情較少想象,他們的傾向是行動多於想象。對一般兒童,幻想除了能產生一些激動的行為外,亦可讓他們將預想情境在腦中加以學習;自殺危險度高的兒童則多缺乏此種適應機製。
(8)解決困難能力較弱
很多研究顯示自殺者解決問題的能力頗弱,甚至較其他精神病人更差。這現象在幼童、青少年及成人中均有發現。相對於正常組別,自殺危險度高的兒童在麵對困難時,不但未能思考不同的方法來解決問題,而且對他人的建議,卻諸多挑剔及不滿。
自殺危險度高的兒童,在處理問題時一成不變,缺彈性,較傾向孤立自己,或以藥物及毒品麻醉逃避。
(9)衝動個性
絕大部分青少年自殺均屬於一時魯莽的行為。學者認為青少年企圖自殺者的個性多屬十分衝動,他們自製力甚低,其自殺多未經慎密考慮而決定。這種個性可能受家庭內處理衝突的方法所影響。
(10)學業欠佳
自殺者很多因家庭及情緒等問題而無心學習,就業情況也甚差,而且有頗多濫用藥物或毒品者。不過,值得留意的是,學業成績欠佳或失業與自殺並無直接因果關係。學童的學業成績或就業情況,隻是反映學童的個人性格、成長狀況及家庭成員的親密和互相支持程度。若家庭內關係欠佳及個人性格成長受阻,學童的學習或以後的就業也自然出現問題,最後亦可能因某一次較嚴重危機的出現而導致自殺。
(11)過往自殺記錄
各國的研究指出曾經自殺未遂的人,再次自殺的機會相當高,香港亦有類似的發現,1981年香港的一項調查顯示,20%的自殺者曾經有過自殺的記錄,其中更有35%是用同一方法自盡的。
三、自殺者的心理狀態
想自殺的人共同的心理特征是孤獨,認為誰也理解不了自己,誰也幫不了自己,在這個世界上唯有自己最不幸、最痛苦。因此絕望,想以死來解脫困境。但實際上,想自殺的人心情很矛盾,想死的同時渴望獲得幫助。具體的講自殺者的心理狀態表現出如下特征。
(1)矛盾心態。死亡對自殺者是既可怕又有吸引力的事。現實生活中許多有形無形的困難可以在死亡的幻想中得以解決和滿足。但死亡必竟是可怕的,自殺者一麵想解脫,一方麵又向他人求助。
(2)偏差認知。企圖自殺者的知覺常因情緒影響而變得歪曲。表現為“絕對化”或“概括化”或兩者交替。絕對化是指對任何事物懷有認為其必定如此的信念。比如“我做任何事都注定失敗”、“周圍的人肯定不喜歡我”。“概括化”指以偏概念,以一概十的不合理思維方式,常常使人過分偏注某項困難而忽略除死之外的其他解決方法。比如“我考試作弊,我爸爸一定不會饒恕我,永遠不再愛我”。“我有缺陷,別人都瞧不起我”,從而自暴自棄,自責自怨,自傷自毀。
(3)衝動行為。青少年的自殺意念常常在很短的時間內形成,因情緒激動而導致衝動行為,一想到死馬上就采取行動。他們對自己麵臨的危機狀態缺乏冷靜的分析和理智的思考,往往認定沒辦法了,隻有死路一條,思考變得極其狹隘。
(4)關係失調。自殺者大多性格內向、孤僻、自我中心,難以與他人建立正常的人際關係。當缺乏家庭的溫暖和愛護,缺乏朋友師長的支持與鼓勵時,常常感到彷徨無助,最後變得越來越獨,進入自我封閉的小圈子,失去自我價值感。
(5)死亡概念模糊。企圖自殺的青少年對死亡的概念比較模糊,部分甚至認為死是可逆的,暫時的。因此對自殺的後果沒有充分估計。
四、自殺原因的深層分析
從更深的層次去看,自殺原因也可以如下分類:
1. 沒有安全感:陷入極度的恐懼。這種恐懼比對死的恐懼還要強烈。有時是為了逃避懲罰。這種恐懼一般來說都是短暫現象。如果自殺未遂,自殺者往往會後悔自殺行為,並希望自殺衝動能夠及時抑製。這類自殺的預防可以從兩方麵著手:①消除不必要的恐懼,但是實施起來比較困難,如心理專家是否及時趕到、恐懼事物能否及時消除等;②行為限製,不讓他有自殺的可能,在他冷靜下來以後就可以消除自殺念頭,這是最有效也是GOPLA推薦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