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8章 坦然麵對心理危機(3)(1 / 3)

人的心靈並不是“一塊白板”而是有著許多潛在東西,即我們觀察不到的“微小知覺”,就是這些微小的知覺構成了難以名狀的東西,構成了這些趣味,這些合起來很清楚,分開來很混亂的感覺性形象,這些環繞我們包括無限的物體給予我們的印象。因此,它像一座冰山,露出水麵的隻是一小部分,大部分潛藏在水下,故而有很多觀察不到的東西或力量在對它起作用。因此,對我們口吃病人心理治療的著眼點,不僅在修養訓練其行為的改善,往往是觀念和態度的轉變。通過認識療法,分析療法,分析解剖自己的內心世界,看透自己的潛意識,了解自己的心理動機與行為意義,從而發現口吃病的病點,即而發現解決困難,處理問題的方向。而且要求我們的心態轉變過來,回歸到“自然”中去,從中解脫。

治病的心藥——就是言詞。

言詞的力量是神奇的,一句話的力量之大,可以起死回生,也可致人於死地。如:諸葛亮氣死周瑜;罵死王郎;羞死曹真,崇禎因三字而死等等。

治病的過程——觀念、態度的轉變。

治療的目的——回歸自然,釋放口吃情結,解脫心理糾纏帶來的各種廢力的痛苦。

第四節 樹立正確的死亡心理觀

在醫學倫理學看來,死亡是生命之旅的終點,死亡不是生命的驟然停止,而是一個連續發展的過程,醫務人員是為了維護人類的健康,為了提高生命的質量,所以理所當然應該關注死亡。所謂死亡觀,是人們對死亡的認識和態度 。由於國度、信仰的不同,所處的時代、文化背景、地位及認識水平不同,人們對死亡的看法也不一樣,特別是近幾年各國開展的死亡教育,從生命的質量、價值考慮提出的安樂死也逐漸被人們接受。

一、死亡方麵的知識

1.對死亡的認識

死亡是一門科學同時也是一種智慧,不同的學科及不同的人對其有著不同的定義:病理生理學認為死亡為“生命活動的終止,也就是機體完整性的解體” 。從哲學、社會學的角度可以把死亡定義為“社會死亡、知識死亡和生物學死亡的整體過程” 。而現代醫學倫理則認為“一個人的腦功能出現不可逆停止時便是死亡” 。西方的哲人從通過悟死而深切悟生的角度建立了他們的死亡哲學——勸死學。他們認為,死亡是人生的必然,是一種自然現象,意味著真正的永恒和幸福的開始。古希臘的柏拉圖認為死亡是靈魂掙脫肉體的束縛而獲得永生。叔本華的意誌哲學和悲劇人生觀認為,生命原本空虛,人生是一場悲劇,但死亡並不可怕,死亡不能否定意誌本身,事物真正本質的存在與生死無關。《聖經》認為,人生如筵席,人活到一定的年齡就無所掛念的離開筵席,去麵對死亡。西方的古希臘著名哲學家蘇格拉底在受誣陷入獄後,自動放棄了多次越獄的機會,麵對死亡坦蕩無畏,泰然自若。也有人指出,死亡對於我們無足輕重,因為當我們活著的時候,死亡或麵對死亡時,才覺得它很恐怖,可當死亡真正來臨的時候,我們已經不知道了。因此,我們不應懼怕死亡,這也是唯物主義較樂觀的死亡觀。而在中國,2000 多年前的《黃帝內經》中記載:脈短、氣絕、死。傳統的文化賦予了中國人獨特的死亡觀:喜談生,避談死。先民們對死亡的關注更多地表現在注意葬禮的排場,希望並且相信死是在另一世界的生,這是一種拒絕接受死亡的事實的心態。儒家重生輕死,孔子對死亡也是采取一種避而不談的態度,他的學生季路向孔子詢問有關生死鬼神的事情的時候,孔子則說:“未知生,焉知死”。道家則持生死齊一的觀點,十分強調順乎自然,莊子曾說過:“聖人之生也無行,其死也物化” 。生、老、死本是自然之事,何必強求太多,而佛家生死觀的核心則是三世、六道輪回。各家學說的相互爭鬥和融合,逐漸形成了兩種截然相反的死亡觀;世俗的死亡觀及傳統道義上的死亡觀。世俗的死亡觀喜生而懼死,死亡降臨的不確定性,無時間性,不可體驗性,死亡給人們的恐怖氣氛,都讓人們到處尋找對死亡的超越留下了許多的笑料,像“長生不老的仙丹”。傳統道義上的死亡觀則是對死亡毫無畏懼型的,不單純追求延緩死亡,而是強調死亡的社會價值,鼓勵人們勇敢麵對死亡。

2.死亡(腦死亡) 的標準

現在世界上並存著兩種不同的死亡標準,即傳統的“心肺死標準”和現代的“腦死亡標準” 。傳統的死亡標準是以心肺功能的停止為標誌。早在遠古時代,原始人通過日常的觀察和狩獵活動,形成了死亡就是心跳停止的模糊概念,把心髒停止跳動和呼吸停止作為死亡的標準沿襲了數千年之久,到了本世紀50 年代美國布萊克的《Black 代法律字典》中“生命之終結人之不存”,即醫生確定血液循環全部停止,以及由此導致呼吸的停止以及脈搏等生命現象的終止的法律條文,都把心肺循環終止作為不可動搖的死亡標準。1967 年,南非醫生班納德在世界上首次成功地施行了心髒移植術,從而打破了心肺功能的喪失可以導致整個機體死亡的成規,由於醫學技術的進步,“心肺死標準”失去了它作為死亡標準的權威性,心跳和呼吸停止並不表明必然死亡,有些患者可以通過人工起搏器和人工呼吸機維持血液循環和大腦供血,病人仍有正常的思維,不失為人的本質,這更明確地說明了“心肺死標準”已經過時,客觀上要求確定一種更科學的標準,醫學界人士紛紛探索新的死亡定義和標準,“腦死亡”觀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登上了現代醫學史的舞台。1968 年,世界醫學大會在悉尼召開了第22 次會議,討論新的死亡標準,美國哈佛大學醫學院特設委員會提出了“腦功能不可逆性喪失”作為新的死亡標準,即將腦死亡確立為人的死亡標準,腦死亡的判定有4 條標準: ①出現不可逆的昏迷,對外界的刺激和內部的需要沒有接受性和反應性; ②無自主運動和自主呼吸,表現為肌肉的自主運動消失及自主呼吸的停止; ③反射消失,主要是誘導反射的缺如; ④腦電波平直或成等電位,在符合以上4條標準並排除以下2 條因素外即可判定為腦死亡,此時即可宣布死亡。2 條因素為:①體溫低於32 ℃; ②剛服用過大量的巴比妥類及其他中樞神經係統抑製劑。同年3 月,世界衛生組織的國際醫學科學委員會把死亡定義為“對外界環境失去一切反應,完全沒有反射和肌肉肌力,停止自發呼吸,動脈壓陡降和腦電波平直”。其實質都在於強調死亡是包括大腦、小腦和腦幹在內的整個腦機能的不可逆失,即使在心跳存在或心肺功能由機械力的維持下存在也可判定為死亡,亦即腦死亡。目前,種定義正普遍被醫學界和社會接受,隨著腦死亡的觀念廣泛地被世人所認識,越來越多的國家通過立法確認“腦死亡標準”的權威性。腦死亡是心肺死亡的補充和完善,腦死亡標準的提出並不是對心肺死亡標準的排斥和全盤替換,兩者在臨床,實際上是相互補充,同時並用的,而且也有它自身文明性和進步性。腦死亡有利於準確地確定死亡,及時地搶救假死狀態的患者,維護了生命的權威和尊嚴,避免了心肺死的弊端,在醫療實踐中心跳和呼吸完全停止,被宣布死亡的屍體在太平間或是火葬場又重新複活的悲喜劇,極大損害了生命的神聖與尊嚴,而且腦死亡作為死亡的評定標準有利於器官移植的開展,推動醫學科學的發展,由於我國一直沿用傳統心肺死的標準,對於腦細胞不可逆性壞死的病人長期維持“植物性生命”做長期無謂治療,必然浪費大量的醫療衛生資源。尤其對摘取供體器官方麵也存在許多問題,使器官移植的存活率很低,阻礙了我國醫療技術水平的提高,也與醫療實際需要不相符合。腦死亡標準的確立可以使人們依法撤除對腦死亡者的維持措施,節省大量寶貴的衛生資源,減輕社會和家庭的負擔,使衛生資源合理的進行利用。雖然提出了腦死亡為真正意義上的死亡,但根據何種標準判定人的死亡仍然是個醫學倫理問題,目前,有的國家已經執行了腦死亡標準,有的國家執行心肺死亡標準和腦死亡兩種死亡標準,而還有不少國家仍在執行心肺功能停止的死亡標準。執行腦死亡的標準需要醫學界和法律的認可和支持,也需要改變公眾的觀念,在沒有接受和執行腦死亡標準的國家,醫務人員在遇到腦死亡的病人時是否救治往往處於倫理的兩難境地;繼續救治,顯然是白白地浪費衛生資源,增加死亡患者家庭的負擔,可停止救治,醫務人員又要麵臨著患者家屬訴訟的風險,更不可能摘取願意作器官移植供體患者的器官,使醫務人員陷於困惑的境地,既然腦死亡是現代醫學發展的必然產物,又比心肺功能停止的死亡標準優越,觀念的轉變及執行腦行死亡標準的行動已勢在必行。我國正在停止執行心肺功能死亡標準,我們要執行腦死亡標準就要從根本上改變舊的觀念。要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支持,要有一定的法律程序和一定的社會基礎,才能得到認同、支持並付諸實施,因此,必須做好各方麵的準備工作才能有效地推動“腦死亡”的盡早立法和頒行,推動醫學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