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詢問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務的有關情況。在當代社會,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新產品層出不窮,服務的廣度和深度也不斷拓展,在如此琳琅滿目的商品和各式各樣的服務麵前,囿於消費知識的欠缺,消費者往往不知所措。在此種情況下,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向經營者詢問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情況即成為必然。在交易過程中,消費者的詢問、了解,是其知情權的行使,受法律的保護。經營者對消費者就有關商品或者服務情況提出的詢問,應根據實際情況耐心細致地予以回答,而不得以各種理由加以拒絕,更不得編造虛假情況蒙騙消費者。
3.消費者有權知悉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推出其商品或者服務時,其所提供的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不實,或者因其引人誤解的宣傳而使消費者接受該商品或者服務時,消費者對於經營者在進行交易時未如實披露有關信息的,可以主張彼此的交易無效。
消費者如何實現對商品的比較鑒別和挑選權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第2款規定,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比較是指消費者就某個商品的質量、規格、樣式、價格等與同類商品做對比。這是消費者的一項很重要的權利。消費者為了選擇一件稱心的商品,在眾多的同類商品中選擇其中最滿意的商品的行為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無可指責。經營者應當順應消費者的這種消費心理,不厭其煩地協助消費者完成這一選購過程。
鑒別是指消費者對於該商品的質量真偽在其所能夠掌握的該商品知識的範圍內做出判斷。消費者對欲購的商品進行鑒別有利於保護其自身的利益,但由於鑒別能力有限,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宣傳有關知識,幫助消費者對所購商品的質量進行鑒別。
挑選是指對同類商品的重複選擇。有些人不習慣挑選商品,也有的人認為挑選會給經營者帶來麻煩而放棄挑選,還有的人在經營者難看的臉色下不敢挑選。其實,消費者挑選商品無論從消費心理方麵看,還是從法律的角度看,都是正當的。現實生活中,有些經營者怕麻煩,對消費者挑選商品的行為設置各種障礙,這是對消費者挑選權的侵害,應當予以糾正。
浙江紹興的一位農村消費者王某進城買家具,到了家具店選購家具時,他在一張“精品”椅子上坐了坐。不料,隻聽見“喀嚓”一聲椅背突然斷裂。出了什麼事,王某還沒回過神來,店裏的雇員便趕上前來,紛紛指責王某。店方稱,這張椅子是一套進口精品紅木家具中的一件,價值2萬多元,並且在擺放這套家具的地方掛有“精品家具,請勿動手”的牌子。因此,王某不顧告示,坐壞了椅子就應負責,他要麼就得花2萬多元錢把這套家具買回家,要麼就得出5000元錢作為賠償。最後王某在店方多人的圍攻斥責下,迫於無奈,將身上所帶的5000元錢傾囊賠出,才得以脫身。5000元,這幾乎是一位農民辛辛苦苦一年甚至幾年的勞動收入,竟在一坐之下化為烏有。這位農民消費者越想越心痛,越想越冤枉,於是抱著能否少賠一點的心理到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其結果卻是他萬萬沒有想到的:經過消協和有關部門的依法調解,店方不僅全部退還了他付出的賠償費,而且還向他賠禮道歉。
消費者有權對商品或者服務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事實上,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隻有通過比較、鑒別、挑選,才能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價格等情況有深入的了解,進而做出合理的消費選擇。在本例中,首先椅子必須具備可以坐的功能,如果一坐即壞則是典型的不合格產品,何況是“精品”?因此,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消費者不僅不用承擔任何賠償責任,而且若因此受到身體傷害,還應由店方負完全責任;其次,店方雖然掛有“請勿動手”之類的牌子,但這是以店堂告示對消費者作出的不合理規定,因為不管多麼高級的家具,如果連動一下都不可以的話,那麼消費者如何選購和使用呢?所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這個牌子上寫的告示是無效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在消協的幫助下,消費者王某的合法權益得到了維護。
不合理定價,是否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製交易行為。根據這一規定可知,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權以合理的價格成交。價格是否合理,直接關係到消費者的財產利益。